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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vs.苹果公司:谁将胜出?

美国政府vs.苹果公司:谁将胜出?

Philip Elmer-DeWitt 2010-05-06
美国政府曾与微软公司对簿公堂,最终政府输掉了那桩反垄断案。如今,历史似乎又将重演。

    周一的《纽约邮报》(New York Post)刊登了一篇报道,说美国两个政府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都在考虑,要对苹果公司(Apple)展开反垄断调查。这不由让我想起大约12年前,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起诉微软(Microsoft)。

    在许多观察家眼里,包括审理该案的法官本人在内,美国政府起诉微软一案看似胜负分明。1999年11月,法官托马斯•佩恩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发现,微软在PC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已经构成了垄断,并且微软非法利用这一优势,试图摧毁苹果、Java、网景(Netscape)、莲花(Lotus)公司的Notes、Real Networks、Linux等竞争公司和技术。他于次年春天提出了补救办法,欲将微软一分为二,一家生产操作系统,另一家主营应用软件。

    微软马上提出了上诉。尽管它无法推翻法庭的调查结果,但它成功地粉碎了杰克逊的补救办法。由于杰克逊法官在庭审期间违禁接受了媒体采访,华盛顿巡回上诉法庭(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因此认定他对微软存在偏见,违背了职业道德。于是,案件被移交到另一位法官手中,并且这位法官得到指示,负责起草一个更为温和的补救办法。

    该案于2001年11月结案,微软毫发无损,全球仍有近90%的PC使用微软的软件。不过,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微软此后似乎不再像开庭前和庭审中那样狂妄自大。

    读史以鉴今。苹果一案,美国政府有多大的胜算呢?

    据《纽约邮报》报道,问题出在最新推出的iPhone软件开发人员协议的新增内容——第3.3.1条款上。该条款规定,开发人员不得使用“第三方编译器或兼容层”为iPhone、iPad或者iPod touch编写应用程序。

    邮报一针见血,指出这项新政策“扼制竞争,因为它强制程序员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开发只运行于苹果产品上的应用软件,或者开发可运行于多种操作系统上的应用软件。而其他操作系统包括苹果的竞争对手谷歌(Google)、微软以及RIM公司(Research In Motion)的产品。”

    欲凭借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打赢这场针对苹果的官司,美国政府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苹果的市场份额已经构成了垄断,虽然这本身并不违法;二是苹果滥用其垄断优势,破坏竞争。

    苹果不仅限制哪些应用可以在其移动设备上运行,甚至还规定开发人员应该使用哪些开发工具编制这些应用,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要证明苹果在智能手机市场拥有垄断地位,或者它秉承了当年微软的霸道,恣意妄为,伤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却并非易事。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比尔•盖茨(Bill Gates)在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了一个免费的Web浏览器(IE)——彼时IE在浏览器市场已占有相当的份额,从而断了网景的生路(用微软内部备忘录的话说),导致网景彻底破产。这是微软垄断案的起因。

    但不幸的是,苹果产品的市场份额远没那么高。它在美国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还低于RIM,而且谷歌的Android也在奋起直追,市场份额步步紧逼。退一步说,即便有些公司——奔迈(Palm)首当其冲——有理由宣称iPhone的大行其道伤害了他们的利益,奔迈也难以将自己的麻烦归咎于苹果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的第3.3.1条款。

    奥多比(Adobe)可能会起诉了平果,而且它很可能已经这么做了,因为苹果成功地破坏了奥多比将Flash升级为跨平台开发工具的努力。如果美国司法部受理此案,它可以如法炮制审理微软案的做法,指出苹果欲借iPhone操作系统和App Store的“网络效应”,将客户悉数纳入囊中。因此,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应该强制将这两项业务分离。

    不过,12年前,这招就不灵,如今恐怕也很难奏效。

    译者: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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