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攻为守:隐私保护有商机
作为一名“网友”,我常常陷入无力感带来的烦恼中。比如近期本来试着参加个团购,给朋友的孩子买副围巾手套做礼物,价格是商场里的三分之一,我还窃喜占了便宜。团购要填名字、手机号、送货地址之类,也都填了。不料收货的第二天,就有电话打进来——甜美的女声:“给孩子报英语班吧,我们这里的英语老师都是正宗外教。”我挂掉了电话。不一会儿,电话铃又响;接起来——这回是浑厚的男声:“照相吧,孩子过生日,一定要照相!”挂掉电话。到晚上了,电话还响;接起来——飘渺的女声:“不想和孩子一起学高尔夫球吗?”不想,我真不想。
要不我也变成坏人吧,两千多年前不是有高智商老头儿对屈原先生说吗,何不随其流而扬其波?屈先生不听,自沉汨罗,喂鱼喂虾去了,我可不能这么傻!还真有这样的机会。有个游戏公司倒闭,创始人手里的玩家数据库,全是真名实姓带手机号有购买力的主,问我要不要,要的话价钱都好说。他还给我介绍了熟悉的呼叫中心,名字寒碜点儿,叫“阔森忑”,但擅长电话销售。他说:“推销点儿啥都行啊!”我很动心,但苦于没有“手办”没有Cos照片没有动漫册子可以推销给日系游戏达人,遗憾地放弃了好机会。
情况就这么个情况,网络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起来难,但要找别人的信息搞点事,却很容易。怎么办呢?网上有帖子谆谆教导我们,如何藏着掖着,千万别到处填真实信息。哪能不填呢?网上买东西,填隔壁家的地址,一边自己笑:“嘿嘿,就不告诉他们我住这儿!”也不现实。依我看,被动防守不行,要以攻为守,让那些出售和使用别人隐私信息的商家和个人付出代价。
打电话回去大吵一通,或者找人报复,饱以老拳,“修理”他们,都不是好主意。法律途径才是正道。好在现行的法律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最好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还有一些可用的法律。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可以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也能凑合用用。2012年底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本来应该是最对症的,但效用还有待加强。
法条只是工具,还要有用工具的人。真要有力度,好些人专职干这个才成。消费者组织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各地的消费者组织完全可以依法履行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隐私权。接到举报,消费者组织立即出动,收集证据,找律师,起诉,告到侵权的公司破产,侵权的人坐牢。媒体可以。媒体有公信力和传播力,招数多,对违法者的压力也大。做隐私保护工作,曝光知名公司的侵权行为,真啃下几个硬骨头,媒体本身也大有好处,声望会加强话语权。公司也可以。隐私保护完全可以做成生意,两组人,一组调查,一组诉讼,专门找能罚得出钱的机构下手。
如此一来,利用个人信息的非法商业,风险大大提高,你我这样的“网友”,才可能少郁闷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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