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美上市公司VIE结构告急
我从一些投资者那里得知,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将面临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涉及VIE能否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确实是在大力审查VIE安排,但我不知道这个挑战是否是SEC调查的结果,也不知道涉及的公司或审计师事务所具体有哪些?
请耐心读完本文,因为这样的讨论必定技术性很强。
根据VIE会计条例,如果上市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VIE可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ASC 810-25-20)。典型的VIE安排中,VIE有两个潜在受益人:1) 持有VIE股份的中国个人,2)与个人和VIE签订协议的上市公司,协议将控制权和经济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设立VIE结构,旨在明确将所有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
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
在很多VIE中,公司创始人就是VIE的所有人。创始人通常还握有上市公司的投票控制权,并在IPO后通过两类股票结构保留这个权力。即便创始人的持股减少到少数股,通常也会保留投票控制权。创始人通过两类股票结构、保留投票控制权的做法在科技类股发行中较为常见,最著名的就是Facebook的股票发行。香港交易所不允许存在两类股票,因此如果在美上市公司被赶出美国市场,希望转到香港市场的话,这可能是个问题,但这是另外一回事。
在典型的VIE安排下,创始人会同意按上市公司要求,将其VIE股份转给另一名VIE股东,用这些股票进行投票,或根据上市公司的意见选择VIE管理层。既然上市公司能随意赶走VIE所有人,因此,大家往往认为VIE所有人在VIE中既无权力,也无利益。因此,上市公司是VIE的唯一受益人,可将VIE并入财务报表。
但是,创始人可以阻止任何废除他作为VIE所有人的企图,因为他拥有上市公司的投票控制权。拥有投票控制权的创始人可以选择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挑选、解聘高管以及设定薪酬,制定公司的运营与资本决策。这些权力是否意味着创始人事实上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呢?如果创始人是主要受益人,上市公司就不能将VIE并入财务报表,还需要在获得利润分成时公布收益数据。
如果SEC或审计师事务所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会出现什么情况?拥有此类架构的公司将必须把VIE移出财务报表,重报历年财务报表。VIE将从财务报表中剥离出来,可能导致一些公司转盈为亏,但对其他一些公司的影响可能很小。
受影响的公司可能会重组VIE,争取未来并表。最简单的解决办法似乎就是选择非创始人担任VIE的所有人。虽然这种做法可以解决财务问题,但它也存在巨大的风险。VIE通常由创始人把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让VIE的股东利益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它的设想是,这样安排,创始人就不会窃取VIE利益,因为这么做会损害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
如果SEC向会计师事务所阐明这一观点,未来几周在上市公司纷纷提交20F表格的过程中,也许我们会看到一些真正的意外。 (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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