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送给大企业的“大礼”
作者:David A. Kaplan
美国大企业的厄运该到头了吧,至少公众都是这么想的。不久之前,我们还在为底特律的汽车公司和一些更大的制造公司倒闭而震惊不已。华尔街巨头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和贝尔斯登(Bear Stearns)一夜倒闭,美国国际集团(AIG)也是靠政府救济才保住一条命。甚至像高盛(Goldman Sachs)这样的老牌公司,虽然在09年度创下了134亿美元的收益新高,当时也不得不靠政府的救市政策才挺过危机。总统下令,国会紧急立法,金融危机扩张的势头终于被遏制住了。眼下美国最高法院却站出来,这次不是为了帮公司解决资金问题,而是要废除那些禁止公司操控选举的法案。这又是个什么情况?
昨天,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作出了他们几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商业决定。推翻了先前的两个判决,废除了施行一百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主张的原则,几位法官在分歧显著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和人是一样的,不能再禁止公司随意赞助候选人。钱就像言论,既然法律规定人们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那么在广告、收费纪录片和其他任何宣传媒介上,公司也应该想花多少钱就能花多少钱。
“我们现在要接受审查的范围太广了,”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作为 “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4表决结果中的多数派写道,“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任何效力的话,那么就是禁止国会仅仅因为公民或公民组织发表政治言论而对其罚款或将其逮捕。”所有法院的保守派都投了赞成票,而所有的自由派都投了反对票。马上十一月的中期选举就要来了,我们就等着看更多的选举广告吧——看看公司、工会和其他组织如何把几百万又几百万的美元砸在某个候选人身上。以后我们就更有理由眼巴巴地等着10点看杰•雷诺(Jay Leno,美国脱口秀主持人——译注)的节目了。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在文章里反对的好,“法庭的这个判决将毁掉美国所有机构选举的公正性。”
我承认攻击这项看似支持言论自由的法案有点过于神经质。我们中有一些人是第一修正案的铁杆支持者——毕竟大白话版的宪法告诉我们“国会没有权利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我们认为,要打败那些我们所不认同的观点,唯一的方法就是提出更多的观点。于是,我们一边怒斥纳粹和三K党(Ku Klux Klanner)的可恨言论,一边坚持第一修正案能够杜绝此种言论,同时支持人们更大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就没有任何政府官员或审查制度有权决定哪种言论是好的,哪种是不好的,最终决定哪种看法最好的,是“言论自由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所以,照这种说法,如果你不喜欢埃克森石油公司(Exxon) 11月为反对环保的国会议员彼得做的广告,你就自己给支持混合能源车的汉克议员去打条广告好了。
所有的理论听起来都很棒,这条理论也是如此,把自己的信念贯彻到底也算是漂亮的做法。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说,如果《纽约时报》能选择自己偏好的候选人或者只给某个候选人登宣传文章,为什么贺曼贺卡公司(Hallmark Cards)就无权左右一场选举的结果?但是正如许多理论那样,这种论调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特殊利益集团通过游说、软性宣传和给候选人的直接合法捐助,已经对于选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你虽然无法证实这个观点,但无论在共和党人还是在民主党人中,大家都很清楚美国大选宣传的筹资途径是见不得人的,社会上就算缺也是缺个人的声音,而不是像公司这样团体的声音。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国会自从镀金时代(the Gilded Age)起两党就共同制定了法律以禁止公司涉足政界。由于公司是立法的产物,其目的仅仅是为股东挣钱,而不是为了满足贪婪的政客,于是立法者就可以监管公司,连公司的言论也可以干涉。 由于股东作为个人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在政界可以任意出资赞助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这个时候管住公司的言论就尤为重要。即便在公司利益和政坛彻底绝缘的时候,第一修正案的禁令也从来不能彻底保证言论自由。一直以来言论都不是完全自由的——这在诽谤案上体现得最明显。如果你生活中诋毁了他人,就得付赔偿金。如果你诋毁的是官员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你兴许能够胜诉,但对方也一定会借此显示你这个人不择手段,比他人品更差。然而,败诉的风险,再加上不管怎样都要支付的高额诉讼费,都使得记者们不敢随便乱写,使编辑们审稿时不得不小心翼翼。简而言之,即便是第一修正案还奏效的时候,效果也是有限的。
当几家公司和工会对这个限制法令表示不满的时候,这些事情还没引起多大的关注。去年春天最高法院刚受理时,这也不过是个涉及面很窄的案子——联合公民(Citizens United),这家保守派的非营利组织制作了一部名为“希拉里”(Hillary: The Movie) 的90分钟电影,打算于2008年总统初选阶段在电视台放映,但下级法院根据联邦法案判定该影片相当于长篇的政治广告,禁止其于初选临近时在有线电视台播放。这个案子刚告到高等法院时,只是关于联邦法案是否应该允许纪录片和视频点播带有政治宣传色彩而已。然而法官们却拒绝把案件限制在如此小的范围内,非常罕见地要求此案本期重审。法官们解释说现在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已经更广了,必须要弄清针对公司的整体限制法案是不是合乎宪法。
最高法院是自己管自己的,每年从送上来的几万个案子中选有必要的来审(选出的案子在一百个以内),它总是自己决定哪些问题是重要的。但在这个案子上,最高法院大大偏离了自身职能,竟然径自审起了一个根本没有人问过的问题,子虚乌有地造出一种宪法权利。“根本上来说”,法官史蒂文斯指出,“有五位法官对于此案有限的本质不满,偏要把这个案子搞大,好给自己一个修改法律的权利。”自由派这么干的时候——他们60、70年代的时候在堕胎等问题上常常这么干——保守派就会大喊“司法激进主义!” 而当保守派今天这么干的时候,自由派又跟着喊“划清宪法权利”。 换句话说,这些都是虚伪,告诉我们公众法院不过是另一个政府分支罢了。唯一的不同点就是法官不用选也不用负责任。
我们生活的时代已经够复杂的了,许多人不再信任总统和国会议员。而法庭本应该是一个在我们眼中中立的、一个真正如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首席大法官在他的提名听证会上一本正经所说的“[象棒球裁判一样]仅仅判定是坏球(balls)还是好球(strikes)”的机构。然而,正如多年前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及2001年“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一般,最高法院在本次“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再次给自己脸上抹了一把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