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网络主播、平台将被判赔偿
2020-04-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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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文件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前已有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 | 相关阅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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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Elena
财经新闻爱好者
北京高院对于网络主播、平台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的行为做出严格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
前段时间“乔丹体育”侵权案中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也涉及到有关商标知识产权的争论,在这场波澜起伏的商标权大战中,终审裁决的结果让我们重新审视了法律界擦边球的灰色地带,又同时欣慰于正义的永不缺席。想要翻手为云的擦边球,
即使短期得利,也终究会被人们无情唾弃,敌不过普适隽永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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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乐,应尽量事先取得版权人的许可,避免法律风险。根据以往影视剧中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主播在直播中可以翻唱,也可以作为背景音播放音乐片段,但尽量不要完整再现音乐作品,比如仅使用几个小节、几句歌词,不会对音乐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未来,直播平台或许可以考虑像线下KTV一样,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购买音乐作品,供主播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