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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超100万用户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批

2021-07-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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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明确指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相关阅读(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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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是最高层级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很明确的一点是加强中概股监管,尤其是对掌管大量数据的企业境外上市,加强监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修订,可以看作是对以上《意见》中“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的落实。

数据公司境外上市将面临囯内严格审查和美国歧视性监管的双重压力。且在国家安全这一重大利益面前,国家很难有放松的趋势。可以肯定的是,数据公司境外上市将变得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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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旅中的行人

逆旅中的行人

滴滴在过去一周内的遭遇震惊了中美两地的科技公司,一方面准备接下来赴美上市的科技公司纷纷取消了赴美IPO的决定,接下来大概率都要选择大陆或者香港上市。另一方面,现有的中概股受到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如今赴美上市的科技公司,大部分用户规模都在100万以上,这样海量的用户数据,大概率都要经历像滴滴一样的安全审查,监管压力的增加,给这些科技公司的未来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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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X

VYX

一个重要的细节:赴港上市企业并不属于此《征求意见稿》海外上市范畴。
在中国资本市场坚持对外开放基调、加强监管质量和国际监管协同、提升与国际市场资本流动便利程度、以及人民币最终实现资本项下完全可兑换的历史进程中,香港作为一个以common law为法治基础的国际金融中心,依然会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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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卿

张亚卿

兰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我国一直坚持改革和开放,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但是开放不是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没有原则的开放最终导致的是国家安全危机。
互联网和数据因为有传递快捷、容量巨大的特征,很容易被外国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规之名索取和利用,用于对我国的敌对行动,从而危及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大数据公司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违法损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庞大的信息集合体,结合其他地理、坐标信息和建筑物构筑物信息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国家重要敏感信息。所以,进行必要的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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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

刘春生

经济学博士,博士后,财经评论员

这个意见出台还是和滴滴有关,那么传闻滴滴泄露中国国内数据就不是空穴来风。
最近互联网行业疾风骤雨,反垄断与数据安全两把利剑悬空。身边不少互联网公司的朋友们都在做安全合规自查。
“互联网+”进入下半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已经深入到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各个人,互联网企业在摸索,传统产业在适应,监管部门在学习。
无论如何,底线思维不能丢,安全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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