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奥运之行夭折,凯撒旅游让用户平摊损失
南桥北桥不是桥
旅行社的做法合法,但不一定合情。《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受疫情影响,很多游客都无法正常出行。因此所涉及退团退费的投诉越来越多,旅游投诉处理中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显得格外重要。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如此,但这里所指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非指不承担损失责任。《旅游法》第67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旅游合同纠纷应适用旅游法的特殊规定,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不能退还的费用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自身经营成本损失由旅行社承担。如果组团社退回游客全部费用,也无法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
这么看来,如果能提供具体的损失情况,其实旅行社的做法是“合法”的,但这“合情”吗?我认为,对于承运这种有较大风险的旅行项目的旅游公司,应当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平台承担或者由消费者承担部分。就像是航班延误险一样,对于难以预期的形成,一旦无法履约,至少能够止损,保护消费者以及旅游公司的利益。
逹西先生
因为疫情的原因,东京奥运会不仅推迟了一年,现阶段肯定是不能接待国际游客的。作为东京奥组委,自然之前定了的票是会给退的。因而这位女士的退票方就是票务代理商凯撒旅游。
可想而知,东京奥组委肯定已经把票价退给了代理商,目前的问题就是代理商百般推诿,不想给消费者正常退票。疫情蔓延这么长时间以来,旅行社生意难做,没想到凯撒旅游却把主意打到了消费者的退票费上了,吃相也是有点难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