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经当事人家属同意,是否侵权?
李良东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历经家人十六年追索于2019年告破,震惊世人。我们与恶的距离是如此的近,还那么久;被害人家人的眼泪让人心痛。不论是否放在扫黑除恶的时代背景下,记录“恶”可以让我们保持惊醒,去抑制恶和发扬善。但以这样的名义去拍摄影视作品时,除开法律界定的版权问题外,也应该注意其中的社会伦理是否被重视,比如在《操场》这个项目是否对被害人家庭有足够的尊重。
法律约束的是社会最底限的行为准则,而新闻、影视、教育等社会事业的从业者如果只以最低的行为准则来行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影视作品是由真实事件改变的,真实的力量还原场景将观众带入特定的时代与进程,感受曾经发生过的喜怒哀乐与痛苦、与绝望。比如《解救吾先生》,真人真事改编,请了当年被绑架生还的当事人在影片中饰演抓捕坏人的警察 – 既是对事件的还原,也是帮助被害者扫除心理上的阴影。
相比之下《操场》剧组的做法似乎不那么让人舒服,没有与被害人家人沟通,并以“有关部门”支持为由拒绝沟通,不知是担心什么?片子拍出来说说是扫黑除恶,但在刺激被害人家属神经的情况下去谋求票房,倒更像是在消费他人的痛苦。另外这个剧组至少还有两处没说实话,第一是并没有与新晃方面联系查阅卷宗,第二是在著名编剧董润年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列为“定稿编剧”。如此种种,大家很难不怀疑其道德品质,不管扯了多大的旗。
Chloe Zhao
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成电影确实无需取得当事人(本案中家属)的授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承担必须以侵害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为前提。对于此案,《民法典》中暂未规定相关的权利,按照惯例来说,作为民事利益被保护的可能性也很小。此外,涉及案件的电影,即便授权也不是当事人授权,而是需要经过公安或政法系统的批准和同意。
但是,在拍电影的过程中,片方的确需要注意不要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以前曾有多个类似案例,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主角原型陆勇曾发表维权声明,认为电影预告片中相关情节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其个人名誉。电影《霍元甲》上映后,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提起了诉讼,认为该片侵犯了祖父的名誉。
即便除去著作权方面的隐患,片方仍然面临着是否会过度消费受害者的问题。有网友评论“制作方只为钱”,现在家属进行起诉,更是“炒了一波热度”、吸引更多吃瓜群众去影院观影,可能反倒是片方喜闻乐见的。如果影片故事情节确实有问题,涉及到受害者名誉权,对于家属来说更是二次伤害。从情理角度来说,片方的确应该与家属提前做好沟通,这体现了对对方的尊重。即便艺术来源于生活,也不能对人们的生活加以伤害。
冉姝
将案件拍摄成电影本来是为了凸显其警示意义,但制作方并没有事先通知当事人,而后者担心隐私权、名誉权和版权被侵犯,二者引发了一些纠纷。
这部电影拍摄的蓝本毕竟是真实发生的刑事案件,当中的真人真事的确需要事先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方的许可,再搬上台面,其中涉及到哪些内容可以公开,能够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公开表述等一系列的问题,只有各方达成一致确保老的伤疤不被揭开伤害到当事人之后,相应的拍摄制作才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