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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进一步规范“对赌协议”,有一种类型不受限

2021-09-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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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监管层进一步规范“对赌协议”。根据相关通知,各板块的在审IPO项目中,针对发行人曾作为“对赌义务人”的对赌协议安排,均被要求必须不可撤销地终止,且相关股东应确认该安排自始无效。此外,发行人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必须覆盖自始无效确认文件的签署日,否则暂时不予继续推进下一阶段的IPO审理。而对于实控人或大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股东对赌行为”,则不在此列。 | 相关阅读(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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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祚

坤祚

大风泱泱,大潮滂滂

看到这条消息,大S一家哭晕在厕所。

大S的婆婆张兰,当初为了拿到鼎晖的2亿美元投资,让出俏江南10%股份之外,签下了对赌协议,若2012年上市不成,须高价回购鼎晖股份。此后果真上市未成,俏江南从此一蹶不振,本以为嫁入豪门的大S,哭晕在厕所。

还有太子奶李途纯、蒙牛牛根生,都是吃了“对赌协议”的明亏,拿到资金前,以为来者是“活雷锋”,对赌失败后,痛骂它是“中山狼”。

回到正题,此番监管吹风,本质上没什么新意。所针对的只是发行人作为对赌义务人的情形,也就是说,投资人不能跟公司对赌,实际上拿公司针对对赌的情况,本来就很少。但实控人或者大股东、也就是张兰们愿赌敢赌,仍然没人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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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渺

孙渺

Life is short, make it count.

前几天市场上就有对这个对赌协议的传言,如今看来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但这次的新通知,只是对之前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打补丁”,正如文中所言,对市场的影响是相对较小的。此前,无论是最高法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证监会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实都对对赌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很多公司的股东和实控人都与PE有对赌协议,这些对赌协议对于激励公司做强业务有着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但有时候也的确有一些过火,可能反而成为对公司的一种压力,因此证监会也在很多企业的IPO过程中都对对赌协议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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