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维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021-12-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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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负责人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 相关阅读(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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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彻底结束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户“维权”的这种奇葩的事件,也彻底断了那些想在这个上面打主意的“协会”。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表示了,“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共注册“协会”37.75万家,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的有26.78万家。其中,仅仅餐饮类的协会就有超过1000家。建议国家好好查一查,这些协会有多少是真正为行业服务的,有多少是吃拿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