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惨购房者?首付745万买的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江瀚视野
说实在,看到这个房地产的案件,让人最大的感觉这个案件实在也太坑了,付了700多万的首付,结果还被判赔500万,房子还没了,这到底是该怎么回事?我们又该怎么看?
首先从司法或者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案件,由于双方在合同买卖房地产的过程之中,由于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最后导致了买卖交易被取消,还要按要求赔付,这一点实际上是很正常的,在法律上面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我们从法官判罚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种判罚,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毛病,我们不能说法官有什么问题。至少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而言的话,这个案件的法律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从法官的判决角度来说,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实际上都很明白,也很清晰,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案件其实没有什么问题是很正常的一个案件。
其次我们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而是从整个事情背后的经济逻辑的角度来看问题其实就很大了,这核心的原因就在于说在双方房地产买卖的过程之中,虽然签订了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但是银行这个不确定性因素实际上承担了非常大的责任。从去年开始,实际上各地的商业银行在放款的时候就或多或少的出现了问题,银行放款时间被大幅度延长,这几乎成为了一个常态,像这个案件里面出现的长时间银行不放款的现象,实际上在去年的场景之中是很常见的,大家也都感觉是习以为常,但是绝对没有说像这个案子里面这么极端,而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环境下的一个特殊产物,就是因为商业银行严格限制了房地产的信贷,最后的结果就是表面上很简单的一个房地产买卖,最终却因为银行放款的耽误导致了严重的逾期,在这一方面其实不仅是买房者,卖房者,房地产中介,甚至于商业银行等各方都有责任,但是这最终的责任已经由买房者来承担,这其实也是这个案件里面大家可能最难以接受的事情。
第三,其实这个案件最核心的价值是在于给每个买房者以启示,大家如果要买房的话,一定要对自己手中的财力有明确的认知,也要深刻理解当前银行放贷的不确定性,在买房的时候,特别是在房地产合同条款当中,一定要明确写明具体的房款交付时间应该由商业银行的放款时间为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出现类似的现象。
石榴姐
看到这个“最惨购房人”的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这卖方是想卖房子还是想拿违约金?从过程看,这就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卖方,卖房律师,中介都有可能参与,假如银行没有参与,那么更证明卖方一伙已经把政策和买方研究透了,正常的话,中介也会帮买方把合同签正确了,所以这事只能说是坑,吃了哑巴亏,白纸黑字都签了,从道德上能谴责卖方无良,但从法律上还真得很难翻盘。
就事论事,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首先,房产交易这么大资金标的的,她所找委托的中介,非常的不专业,或者说是并没有为她考虑,所托非人。贷款风险在合同中是可以规避的,自己不懂是正常,中介不懂那是不正常,相当于中介给埋了个雷,或者故意埋了雷。
再者,似乎她本人并没有重视违约这个事情。两三个月的时间里,贷款没放下来,如果意识到巨额违约风险,完全可以找到各种过桥资金,多付出十几或二三十万的成本,就能避免大几百万的损失。
人生漫漫,风险无处不在,这个风险不但是人身伤害风险,还在于财务风险。一家公司有法务和风控部门以应对风险。而作为普通人,在应对生活中的大额财务往来时也要把这件事想象成一次公司谈判,风控意识,思前想后,看看是否有风险和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