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被拐卖认定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Forest
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全是虐待,选择权交给当事人更好
邹佳铭
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和被迫建立婚姻关系,本质是一样的,即是剥夺妇女婚姻的自主权。
当然也有本质区别,如果人大代表的建议被采纳,前者是以法律的名义,必须遵从。后者是收买者的个人强迫,被拐卖者在法律上有权利主张婚姻无效。
当然,我们不否认前者出于好心,但是好心不一定办好事。
无论我们出于父爱主义,还是人类的自然情感,在收买者和被拐卖者的关系中,首先要尊重,且必须要尊重的是,还是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
在这种特殊关系中,不是全部如我们所想象的,都是虐待、仇恨和撕裂,尤其是在双方有子女的关系中,还有离开后的种种生存的现实问题。
把选择权交给妇女,把裁判权交给法官。不是什么都必须要以法律的命令,爱的名义。
我们更要做的是,给贫困地区的孩子更多受教育的权利,更多就业培训的机会,让她们有能力保护自己,有能力做选择!
东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为五年,最高刑期不过十年。作为收买方,法定最高量刑只有三年,刑期较短,处罚较弱,震摄力不足。
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如此引人关注,为何两会中热议度如此之高?因为此类案件造成的悲剧之大,情感之折磨无与论比。这和温和的惩治力度形成强烈反差。文中人大代表建言是从补救角度考虑,一旦被解救,马上确定与收买方一切关系终止。就如同一个合同确定无效,那么自始至终都是无效。这个建议将为被拐者回归提供保证,与不堪回首的过去做个了断。事实上,说起来容易,处理起来并没有一刀两断想起来那么简单,因为人是个情感动物,受制约的也不仅是一部刑法。
说千道万,又回到了对买方量刑的问题上,因为没有买,就没有卖。因此买卖双方打击从严,还是深得民心的,依靠法律,而不仅是行政上的一时严打,才能起到对这类犯罪的强力震摄。当然普法教育也要一并跟上。
观星
这类问题看小实大,问题现象虽然仅在拐卖妇女之间进行界定,然核心实质却在罪恶之中界定。漫看千年华夏史逃不了的周期循环中,前叶海晏河清、后叶乌烟瘴气,买官卖官如泥沙俱下般出现在各个朝代,买官者恶还是卖官者恶?官员在各个时代具有不同于民众的阶层与责任,官员可杀扬汤止沸,然核心本质在规则在环境否则不过掩耳盗铃。拐卖事小至民事大至民,又岂可简单粗暴以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