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对随意“刷脸”说“不”
王亮亮
1,三部法律加两个司法解释组成了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网。《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规定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典》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之前也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人脸信息是个人敏感信息,也是生物识别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总的法律原则是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并且经过用户知情-同意框架的检验。搜集人脸信息的要求更为严格。
不管法律多复杂,不符合“知情➕同意➕必要”原则,绝对可以判定为非法采集,在生活中多进行这样的检视吧。
3,法律早有答案,实践依旧糟糕。商家收集的人脸信息,经由第三方存储、汇聚,数量级呈指数级增加。如果非法提供,出卖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使如此,面对普遍性的个人信息“暴力开采”浪潮,法律的面向虽清晰但无力。
4,消费者是商家的“猎物”,而商家也是别的商家的“猎物”,最终出卖者和被出卖者都被当成了物化的对象,被一个巨大的数据库和算法凝视,等到这时,除非你自身掌握“算法霸权”,否则都会因为“要别人的脸”最终成为“没脸的受害者”。
5,个人信息只有一次保护机会。一旦被群体规训,被习惯,被合理化,被采集则泄露不可恢复,甚至匿名、销毁仍然可复原。珍惜权利,每个人先从看到摄像头,多问几个为什么做起吧,不管是小区的刷脸入口,还是写字楼的刷脸门禁,甚至地铁等公共设施总情不自禁地装人脸识别系统……
我与春风皆过客
近两年来,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让平台将一切行为都数据化了,人脸识别的滥用,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这样的例子几乎随手拈来,之前小鹏汽车曾因为在门店安设备收集顾客人脸被罚,而有些房地产企业居然在新楼盘开放看盘的时候设置人脸识别装置,收集消费者面部数据。针对这样的现象,这两年来相关信息保护法正在跟上,最高法针对这个领域又发布了司法解释,可以说更是将这个问题提到了更重要的优先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