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工行南宁分行回应
邹佳铭
梁建红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能为她接触并取得客户信任创造了条件,并不足以使她能够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存款。
客户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伪造的存单和设置的密码。由此而言,盜窃罪的定性也许更适当。
不论刑事上对梁建红等个人如何定性,都不影响工行南宁分行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这是独立的两个程序。
刑事指向的犯罪行为,民事指向的是损害后果,并往前追涮因果链条上的各方,对损害的“贡献”大小,作为担责的根据。
银行,储户和梁等个人的"贡献"都是不可抹杀的,据此都应担责。作为银行来说,营业场所就是犯罪现场,并不是个别,而是多个客户发生被侵权情况,制度的漏洞也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如何划分责任大小,可能是见智见仁的问题。
但是,银行是靠信用吃饭的。如果有损失就往客户身上推,损失的信用是多少金钱挽回不了的。
反之,信用危机也是机会,敢于承担责任,可能是花多少钱都做不了的信用广告。
水面之下
透过现象看本质。
虽然靴子远未落地,但可以预见:本案的民事判决结果将和当年的彭宇案一样,对未来大范围的影响。
彭宇案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余毒远未清除。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但案例就是案例。该案当年的判决颇有杀人诛心的感觉,直到现在大家在攀比富贵,其中最有钱的就是“天天扶老人”。
目前大多数国人对本案民事方面的天然理解是:我存钱是存在银行,嫌疑人犯案乃是因为他是银行职员,天然取得了我的信任。如果最后民事判决银行无需承担赔偿,那么,绝大多数人对银行的信任都会轰然崩塌。
前有渤海、后有工行,银行资金安全之殇,何日能安?
薛跃
这个耸人听闻的事件,印证了之前上几辈人在把大额存款存银行时候一个隐忧,那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吞了我的钱,怎么办?虽然说在后面的分析中,有专家言之凿凿声称: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理层面来讲,客户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不用说普通人,就算是公司财务人员,一般来讲对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存在信任感,再加上银行手续繁琐,普通人又怎么能辨别?就像这件事情中,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普通人如何辨别真假存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