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将设首席合规官
谭浩俊
董事会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安排,董事长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要求,经营层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约束,企业还有总法律顾问,有政策法规机构,有各种为企业有偿服务的律师,有各种合规性的把关环节,还要设一个首席合规官,即便不是多此一举,也是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在总法律顾问身上再安一个首席合规官的头衔,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如果合规性需要用新头衔来实现,那恰恰证明企业的制度是没有发挥作用的,需要解决的是检查企业制度的执行情况,而不是用增加新的头衔来解决合规性差的问题。
什么都要用“首席”来进行制度设计,什么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首席经济学家、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等等,现在,又要增加一个什么首席合规官。一家企业,如果什么“首席”都设满了,估计也就没有几个在做具体事的了。实际上,除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之外,其他的都是摆设。譬如首席质量官,有几个企业是靠首席质量官在抓产品质量管理的,还不是质量管理机构,不是从车间到设备的各个环节,都下达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
如果说产品质量等方面还有一些具体的工作要抓,抓得好差,可以从产品质量合格率等方面得到体现的话,能够评价一下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是不是首席质量官的功劳,也都得给他)。首席合规官设立后,从什么地方可以证明这是一项正确的决策呢?能确保不再发生不合规现象吗?敢对董事长、总经理说“不”吗?首席合规官敢说,难道总法律顾问就不敢吗?为什么非要在身上多安一个头衔才敢在合规性问题上说“不”呢?
虽然办法规定,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而是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那意义在哪呢?合规性工作能否抓好,绝不是靠各种头衔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制度安排、制度执行和制度规范起来的。只有制度执行不打折扣,从董事长到一般员工都能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合规性自然没有任何问题,纵然存在不熟悉相关法律的问题,也有企业的法规部门、法律顾问、尤其是总法律顾问把关。如果他们也把不了关,就是失职,就得追究他们的责任。
对央企提出合规性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确的。前提是,一定要研究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依靠设立首席合规官的方式来解决央企的合规性问题,只能是换汤不换药。人的行为,不是靠赋予新的头衔来改变的。总法律顾问就是总法律顾问,加个首席合规官后仍然是总法律顾问,而不会凌驾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之上。因此,是否合规,关键看总法律顾问敢不敢依照法律、制度来分析、评判,最终提出自己的想法。如果做不到,而是受制于权力,那么,加一个首席合规官头衔,依然会服从权力。退一步讲,如果把首席合规官设立在国资委,由国资委的首席合规官对各企业的合规性负责,情况倒会好一点。设在企业,且由总法律顾问兼任,真正是多此一举。
所以,在设立首席合规官问题上,国资委有点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把原本可以制度化的问题人为化了,以为企业能否合规,要靠首席合规官来实现,而不是靠制度来规范。如此,也就是更相信人治,而不信任法治。如果增设了一个首席合规官,企业的合规性问题就解决了,那制度在企业也就形同虚设、成为摆设了。这样的企业,也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什么法规部门、法律顾问等,也可以全部撤销或解除,因为,也都是摆设,都可以把责任交给首席合规官。怕就怕,企业不合规的问题,就是来自于总法律顾问。结果,反给了总法律顾问监守自盗的更大空间、更多方便了。
高格析
从英美国家深陷通胀魔咒看国有经济的优越性
对于这个题目,许多人也许不以为然。但对生活在英国的华裔来说,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推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在当时可能是挽救了英国政府财政,但现在看,能源国企的私有化直接导致了失控的能源价格。也就是说,没有政府财政托底的能源企业,在天然气,石油价格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它们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降低社会的能源成本。
假设英国政府还拥有石油,电力,天然气公司的控股权的话,今日的英国人所遭遇的通货膨胀压力要小得多。涉及基本民生的企业,若有政府控制,它们对通货膨胀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否则,囤积居奇、饥饿营销就会大展身手。
国有经济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低效率,但这种低效率是可以完全克服的。看一下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如新加坡航空、华侨永亨银行、淡马锡,他们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不亚于任何私营企业。正像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的方式一样,难道国有企业就不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方式之一么?
刚看到国资委发布加强国企合规管理的通知,设立首席合规官,又将把国企管理现代化推向新的阶段。幸亏中国有实力强大的国有企业,我们战胜当下经济困难的胜算才能多好些倍。唯一需要持续关注的正是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
山居一隅伴孤鹤
目前,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一般都由副总裁兼任,譬如中国电信集团副总经理刘桂清目前兼任集团总法律顾问,而中国移动总法律顾问高同庆则同样是公司的党组成员和副总经理。由于设立首席合规官并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且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因此只是副总经理又多了一个头衔。
不过这也表明,合规工作已经成为公司副总裁级别直接牵头负责的事情,比起一般只是设置一个合规管理部门总监再向副总经理汇报的算是更受重视了。毕竟,现在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越来越多,尤其是很多中央企业,在境外有运营的,合规做的不好,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在少数。
平头哥
———把一种看似法治的假象运用于一种利益至上的体制中。在这种制度中,某些人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惩罚,无法无天……~
闲适
2018年11月9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办法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规管理的责职;明确了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明确了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并向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首席合规官和总法律顾问合二为一;二是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就是说合规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在9月13日召开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推进会上,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强调,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着力抓好“五个关键”,确保“五个到位”,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人物,全面参与重大决策,确保管理职责到位;把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加快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关键领域,扎实做好“三张清单”,确保风险防范到位;将风险排查作为关键举措,坚持查改并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把强化子企业合规作为关键任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首先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那么违规行为引发的问题不是重要管理岗位缺失造成的;二是2018年11月9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那么违规行为引发的问题也不是制度缺失引起的。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违规行为引发的系列问题?我认为是对合规管理制度执行的后督管理机制缺位。既然是违规行为引发的问题,那么在问责时有没有对各层级的合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问题,如果不被问责,他们怎么会有认真履行合规管理的紧张感和敏感度。另外巡视和审计是否把合规部门重要对象?每年是否有对企业履行合规管理工作的检查报告?我们如果不对制度执行力的监督检查,再完善的制度也是摆设。
周维亚
删回复不好吧,国内内卷严重凸显国有编制热度高这一问题反正你可以装作看不到。不过最好的回答应该是讨论而不是删回复吧
观星
国企为舵,私企为帆,任何单一的机制都不能赋予绝对。国企的改革成本无疑高昂,而借私企之手激活改革无疑从总体发展规划属于正向共生系统。一味放大国企和一味放大私企从建国七十年历程与华夏历史探寻无一绝对。而如何构建国企与私企的平衡更应在高一层的视野中拨弄,韭菜虽无长期记忆但非激励机制下的血痕深入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