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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院裁定哈佛大学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违宪

2023-06-3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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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院分别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在招生过程中部分基于学生种族的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作为亲手将3名保守派大法官塞进美国高院的角色,前总统特朗普赶在判决出炉后的第一时间发表声明,高呼“今天是美国的好日子”。美国总统拜登也在第一时间召开记者会,呼吁高校不要完全停止考虑申请者的种族逆境。 | 相关阅读(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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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木

东木

执大象 天下往

美国 “平权法案”,是指防止对“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等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歧视的手段。美国大学尤其是顶尖美国高校,会降低录取标准录取黑人和拉丁裔族的申请人。而大学录取时加入种族因素的考虑,也造成对其他申请人的不公平。对比白人非裔学生,在同等成绩甚至是更高成绩的情况下,亚裔学生很难被哈佛大学录取,因此在过去的数十年里对平权措施的质疑声不断。SFFA这次胜诉,是美国教育领域发生的一个大事,美国最高法推翻了平权法案,并将极大地影响到大学的招生标准。

平权法案的初衷是从现实角度出发,为了保持公平,而且可以保持校园多样性,对社会发展也有好处,因此拜登政府,大学,左派人士是反对推翻这个法案的;保守派人士,亚裔团体是支持推翻这个法案的,认为,平权政策似乎“矫枉过正”。在实践中,平权政策过于偏向保护少数群体的利益,反而造成了对其他多数群体的不平等,而这种“逆向歧视”让竞争朝着另一个方向变得越发不平等。此次最高法院推翻平权法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全美数百所大学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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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古子

兆古子

管理专家,书法家,作家

近期,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作出关于大学不得依据种族进行配额式招生的判决。或者说,美国高院做出的这个判决,是明确的要求各大学招生时应当遵守美国宪法的人人平等的精神。
那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这个决定到底是符合人人平等的美国精神呢,还是违反这个精神?这其实是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
因为前总统特朗普赞同这个判决,而现任总统拜登反对这个判决。这就更加表明美国高院的这次判决是一个必须要进行解释的问题。
我本人谈一下自己对这个判决的理解。
实际上,在中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可以在考大学的时候享受到一定分数的优惠。比如说,同样是考清华大学,如果录取分数线是700分,那么汉族学生就必须达到这个分数才可能被清华大学录取,而少数民族的学生如果低于这个分数,也有可能被清华大学录取。那么,社会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我没有做过调查,没有发言权。
下面,我着重谈谈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禁止“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这个判决,和美国宪法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精神,这之间的关系。
当我们谈到人人平等的时候,显然不是指“出生”应该平等。因为有的人生下来就是在富裕的家庭,或是在高官的家庭,而有的人生下来父母就是一个操作工,或出生在一个没有工作的单亲家庭,甚至还有可能他的父母是正在坐牢服刑的罪犯。这都有可能。
既然人们出生的时候的状况是不平等的,那么当我们谈论人人平等的时候,是指什么呢?
按照生活的常识或者科学的理解,“人人平等”应当是这个人出生之后的人生所体现出的平等。这可以分成三种状况来看。
一种状况是,当这个人还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的时候,还不能够做出独立决定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是受到社会的普遍照顾的。比如说,在儿童期,对于那些收入非常低的甚至没有收入的弱势家庭,由国家给予一定的儿童补贴,使得贫困家庭的儿童同样能够存活下来,或是减免贫困儿童的学费,提供免费学生餐,使之能受到一个基础教育。
这应当是一种人人平等的体现,在这个方面,社会大众是没有什么分歧意见的。
第二种状况是,因为先天的原因或是后天的遭遇,而导致这个人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严重影响劳动的残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照顾,使其能够获得有保障的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
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平等,对此,社会公众也应该是没有分歧意见。
第三种状况是,人们基于自我奋斗、自我努力,去取得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平等权利。这具体表现在哪方面呢?当某种权利不是属于所有人的情况下,是需要透过竞争才能获得这种权利的情况下,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人平等”就表现在基于个人的主观努力,自我勤奋,自我付出,最终个人以自身拥有的某些知识,某些技能,某方面的特长优势,以及他取得某些方面的成果,对社会做出了某些方面的贡献,而争取到某些社会权利。
上述这些,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获得某个方面的社会权利的一个基本标准。
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一个行业都存在着众多企业的激烈竞争。那么,哪些企业最终胜出呢?其实是有裁判者的,那就是广大的用户和客户。当这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真正有益于客户,企业的服务让客户非常满意,那么,这些客户就会以购买的方式,来认可某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使这些企业能够持续发展下去。这正是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的原因。
因为在这种机制下,每个人、每个合伙企业、每个股份公司,都可以想方设法的去发挥体力和脑力,发挥合作的力量,去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产品,更好的服务,让人类社会变得更好。
可以说,每一个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知道按照市场的自由竞争规则,为了能够得到大量客户的认可,让自己的付出得到丰厚回报,那么,个人或团体就必须刻苦耐劳的去做事,去把有益于客户的产品和服务做到完美。
而在“学业”方面,尤其是大学的录取方面,青年学子已经是有充分的自我意识,足够的自由意志,能够独立的去管理自己,去决定自己是否认真去学习,是否在学业上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是否愿意刻苦耐劳的把学业上要求掌握的知识、需要培养的技能,全部掌握好。
为此,青年学子们要做出自我选择,为了考取更好的大学,而舍弃一时的自我放纵式玩耍。为了考入更好的大学,每个青年学子都需要做好“生活、玩乐和学业”之间的平衡。如果他决定要进入著名的大学,他就必须清楚自己面临着激烈的竞争,那么他就必须把自己的“学业”置于优先做好的位置。
或者,某个青年学子想在某个特长方面做的很好,使之成为大学录取的一个重要指标,这没有问题。他(她)只要在这个特长方面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心去把特长真正做的很好。而在培养特长的过程中,我们也都清楚,也必须要参加很多的比赛、很多的竞赛和评比。只有这样才能够证明这个特长是真实的,是可信的,而且具有未来发展的潜力。
在青年学子参加高考这件事上,由谁来扮演评判者呢?是由各个大学负责招生的人,以及这个大学所制定的招生政策。如果负责招生的人及大学的招生政策,不是按照青年学子的认真学习,努力付出,以及因此取得的实际成绩,真实拥有的特长,而仅仅是因为肤色的不同,人为的降低某些人的录取标准,这样做的后果,会怎样呢?
如果因为这样做,而把那些付出努力的并因此拥有强大学习能力、系统知识和特长的人,拒之大学门外,那么,请我们每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思考一下:这公平吗?这是人人平等的精神吗?这合理吗?这有利于鼓励每个青年人去认真学习,认真为社会做贡献吗?
至于说到一些弱势群体,某个青年学子可能由于家庭原因、身体原因,导致其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那么社会可以去帮助他更好的面对这些困难,比如说,对于那些缴纳不起学费的弱势家庭进行减免学费,对于那些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或护理方面的支持。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消费者在商场里购买商品的时候,仅仅因为生产商品的人的肤色不同,在同样价格的情况下,放弃一个质量达到标准的商品,而去选择一个质量没有达到标准的商品。这是违反人性的,也是不可想象的,更是不可持续的。如果消费者真的这样做,可以说,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社会。
这就是我对于美国高院所做的“禁止高校不得基于种族而不平等录取”的判决的理解。
(兆古德雪的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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