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上海美影厂获赔50万元
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美影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中有人物卡牌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上述动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厂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相关阅读(每日经济新闻)
杨三
玩梗也要提防侵权,《十万个冷笑话》给各位创作者算是上了一课,在进行二创之前,一定要搞清楚版权归属、可否使用等问题,免得给自己套进官司里,对公司和个人名誉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另外,玩梗、抄袭、致敬一直在灰色地带游走,由于个体理解等差异,比音乐歌曲抄袭还要难以鉴定,甚至屡屡出现不同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可见法律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完善之路要走。
另外,我看到蛮多自媒体评论这件事,说二创玩梗的作者“亵渎经典”,要抵制这些作品。对此我的观点是:大可不必。葫芦娃这些动画片的确是经典,但归根到底也是娱乐向的产品,它的“神圣性”仅仅体现在时间沉淀下来的艺术价值上,没有必要给它套上不可侵犯的“品格”,来禁止任何人改动。恰恰相反,这些艺术作品之所以有生命力,就在于它们的大众性——古希腊的经典雕塑、文艺复兴的精美画作,到现在还被不断地“魔改”和“玩梗”,这难道不算是经典的复活和重现么?
po
经典动画“葫芦娃”屡遭侵权,且此次“福禄娃”方联合辩称,“福禄娃”是偏动漫风格的少年形象,与《葫芦兄弟》片中偏剪纸风格的动漫形象存在区别,两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及颜色、五官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福禄娃与葫芦娃相似之处仅为服饰部分,头顶葫芦冠、腰围围裙、赤脚等设计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元素,福禄娃与葫芦娃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将经典形象作商业用途已非合理借鉴,且“福禄娃”本身即为葫芦娃之谐音,还欲在辩词上巧擦边球,涉案方实有强词夺理之嫌。
静媛
葫芦娃可以说是伴随很多八零九零后成长的动画形象,不仅是当时国内剪纸动画的代表作,更成为了一代人的宝贵回忆。现在一些游戏动漫公司借用这个IP开发游戏人物形象,不仅借用了人物的名称,而且直接采用了整套服饰的风格,被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侵害产权。
卡通人物形象的创新不是一拍脑袋也不是敲锣打鼓就完成的,而是应该像三十年前的经典葫芦娃形象一样,立足于剧本故事情节进行具象化创造,并且在市场的检验和观众的评价中日积月累,逐渐沉淀出一套符合当代审美特征的人物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