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承担全责
2024-02-0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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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 相关阅读(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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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东
城市规划师
在我印象中,国内很早前就开始禁养烈性犬了。不同省市对于烈性犬的分类以及禁养区域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最高法本次关于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犬主承担全责的做法表示支持。毕竟饲养者违规在先,就应该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负担持续的追责风险。
只是宠物“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这样的“无接触式伤害”判定却让人无法完全接受,至少需要一些前提条件来判定责任。譬如,犬只是因为对方的一些威胁行为出现焦虑而产生吼叫等应激反应,或者犬只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而单纯是因为对方比一般人群更胆小而出现了惊吓,个人以为就不应该由宠物和宠主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