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变“禁业”,有人被前东家索赔42万元
2024-04-1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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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万,这是徐阳在试用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的违约金,而他连去送外卖也可能违约。去年4月,徐阳入职一家“大厂”做采购时,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去年8月,他从该公司离职,到京东做了采购。因违反竞业协议被起诉后,他60岁的父亲吓得慌了神,开始给亲戚打电话借钱;他因背着劳动纠纷,自行选择从京东离职。 | 相关阅读(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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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德明
制作人
有法律人士介绍,竞业禁止义务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按我国现行法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等。
《劳动法》规定企业有权利让雇员签定竞业禁止协议,利用竞业协议一定时限内,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选择,从而对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同时约束离职人员对原服务企业保密及在一定时限内不到竞争企业工作,进而保护自身利益。这些要求原本是很正常的劳动职责和义务所在,然而,从当前一些竞业协议纠纷来看,显然这些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存在很多不明确的争议问题。一些员工可能因为协议的不合理限制而失去了就业机会,从而导致一些员工面临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的双重压力。
竞业协议背后的不平等问题的原因。往往是企业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占据主导地位,而员工则缺乏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这导致了协议内容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对员工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竞业协议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员工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协议时谨慎考虑,在离职选择再工作时要谨慎,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