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设立五年行为考察期
2020-12-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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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该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 相关阅读(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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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的传统是"父债子还",家庭内的债务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即使家庭成员去世债务也不会自然消失。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会极大地颠覆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信用传统,可能会导致个人融资上的困境。但个人破产制度中对于消费的限制和职业的限制极大地完善了对于失信相关人员的惩罚,有助于整个社会对失信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目前中国居民的家庭负债水平已经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使得目前资不抵债问题尚不突出,一旦地产价格下滑,未来个人破产的问题可能会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