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回应涉嫌偷逃税被查: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王亮亮
片酬畸高是行业既有现象,非一个明星之过。
劳动获得报酬是个人权利,但不合法不能得。
我们当然可以谴责任何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但注意必须得对事不对人,否则就不是公共讨论,而是宣泄情绪,甚至网络暴力。
郑爽的事,我们可以分四件:
第一件,广电总局限薪令规定艺人最高片酬5000万,阴阳合同就必然成为规避限薪令的常用套路。
所以税务机关应对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或者由税务机关主导建立“艺人片酬合同专项备案”制度。
第二件,郑爽的片酬,可能还是股民买的单。根据张恒提供的爆料(如果为真)郑爽的1.6亿总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1.12亿的“阴合同”。前者是郑爽明面上的片酬,后者被包装成制片方向刘艳(郑爽母亲)公司的注资。
问题来了,制片方世纪伙伴在该交易期间是上市公司北京文化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阴阳合同的内容,世纪伙伴极有可能对郑爽方公司进行了注资。
上市公司的事,就不是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么简单了。如此巨大数额的利益输送,事前想必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监管的空间也是明摆的。
这也给其他影视业上市公司提了醒,阴阳合同的操作,不仅涉嫌税务犯罪,也可能涉嫌证券犯罪。
第三件,郑爽即使逃税确凿,也不必然面临刑事制裁,逃税罪“初犯免责”,这也是法治的一环。
第四件,税收是拔鹅毛的艺术,既要拔鹅毛,又不让鹅叫唤,或者少叫唤,才显水平。征税和避税也始终处于动态博弈之中,逃税是不应鼓励的、失败的避税。但合法的税筹也是公民权利,这也不能否认。
一条红线:避税是事前找税法的“已有漏洞”,合理筹划。逃税是税法本身没有漏洞,人为扭曲应税事实。
说完四件事,对郑爽报以同情,因为做错事的人,也是人。人都会犯错,但不能总犯错。
李广琛
这几天娱乐圈最大的瓜就是郑爽77天1.6亿的片酬,每天净赚208万,对于普通人来讲如天文数字一般的价格让人乍舌。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这个片酬,一小半给郑爽本人做片酬,而其中一大半打入其母亲的公司,可以避税。
看这一连串操作,似乎在演艺圈中蔚然成风,司空见惯,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避税方式。可想其中可能有违规的偷税漏税,这不得不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