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救命也赚钱,怎么惩?
王亮亮
1、刑法谦抑性原则,法律人都知道,本应是常识,但人却常常没常识。
2、刑法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能有其他替代措施就慎用,这就是刑法谦抑性。
这不仅是刑法立法、执法、司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国家重器、公器,随便出动,经常出动就变得儿戏。
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避免让“药神“成为“药神案”。增设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虽然明确,如果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就进口药品或者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4、但是注意,刑法给入罪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就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不满足就不构成犯罪。案件里的抗癌药不仅不致命,而且还能救命,显然不能适用这一条。所以刑法修订显然是对“药神们”更友好了。
5、那怎么还被定罪了?原来定得是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车浩教授所说得,既然假药难定你犯罪,那我就换个罪名定你。反正你未经许可,经营药品了,销售额也上千万了,那我定你非法经营罪。
6、定非法经营罪的逻辑异常奇葩。首先,刑法修订就是为了避免药神们轻易构成犯罪,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强行入罪。其次非法经营罪是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国家行政许可权而设立,但最终刑法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利益和人的利益。
在抗癌药不存在合法购买渠道或者合法购买太贵就等于无法购买的情况下,救命、求生、自保反而触犯了国家法律?这显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适用法律的人的问题。
7、该案在法律规则内,就存在很大出罪空间,必须澄清这并非法律本身导致的有罪。
money-game
电影《我不是药神》重新点燃了全民对医药安全的关注。药品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很多机构依靠信息不通畅销售一些特效药,但事后证明并没有承诺的效果,有些反而产生不良副作用,贻误了治疗病情的窗口期。
而《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压缩了医药制假的空间,同时将销售假药的行为重新进行了界定,一些新药可能有一个从引进到认知再到平稳上市的的过程,患者对新药充满着理想化的渴求,而监管方对新药态度相对谨慎,总的来说“药神”的处境逐渐变得宽松。
Harry
根据李桂林案一审判决书中的数据,单种药品零售最高盈利率不到6.35%,平均盈利不到3.61%,对于稀缺药品的非法销售,不得不说是在做“公益”。高昂的抗癌药品开销击穿了普通家庭的积蓄,具有类似药效的低价仿制药是很多癌症患者生存的希望。尽管销售抗癌仿制药是不合法的,但确实合情合理,法律也需要人情味,适当的法外开恩也是民众想要看到的判决。
目前进口抗癌药品的平均关税约为5%,建议政府采取零关税+纳医保的策略来缓解癌症患者的经济压力,也鼓励更多的中产家庭合法购买进口抗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