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之建构: 中国的障碍
作者: 胡泳 历经济学家菲利斯•迪安和道格拉斯•诺斯都认为,谈论工业革命,不能脱离经济组织的变革。迪安给出的工业革命定义是: “工业革命一词,一般用来指复杂的经济变革,这些变革蕴含于由生产力低下、经济增长速度停滞不前的、传统的、工业化前经济向人均产量和生活水平相对提高、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现代工业化发展的转变过程。”他接指出: “这一转变的性质,可以通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变革来说明:(1)经济组织变革;(2)技术变革; (3)工业结构变革。这些变革和(既是原因又是结果的)人口、总产值及人均产量(即使不是立即、但是最终将实现的)持续增长有一定的联系。”(卡洛 奇波拉主编: 《欧洲经济史》4 卷上册《工业社会的兴起》第 3 章“英国工业革命”,迪安执笔,商务印书馆,1989 年)诺斯则说: 工业革命由组织变革和技术变革构成,是一个“组织变革和技术进步相互影响的过程”。与技术进步相比,组织变革对工业革命的发展起到了即使不是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作用。一个例子是越洋商业的发展。它依赖于大型帆船的发明,但也取决于股份合作的产生,众多个人可以聚集他们的财富,并共同承担资助远航的风险。 可以说,西欧高效的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西方的繁荣。与此同时,中国却在经济组织的建构上遇到了巨大障碍。按照弗朗西斯 福山的看法,这根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 “极端的家庭主义、男性遗产均分制与收养机制的缺乏以及对非亲非故者的不信任综合在一起,塑造了传统中国的经济行为模式。”中国人虽然拥有杰出的商业才能,也是最早发明银行(票号和钱庄)的民族,却很少投资工业企业,而是把从生意上赚来的钱转移到地产上。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发展的道路,在西欧一般都转化为产业资本,但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资本却仍然遵循“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购置土地。换言之,晋商资本的运转方式,是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而完全脱离工业经济。 谈到此,我们不得不提产权。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指出,稳定的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工业化进程得以开始。早在 16 世纪初,英国和荷兰就制定了法律,允许在家庭以外的更大的社群中拥有产权,如联合产权、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伙伴关系。除了允许业主们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取回报,这些法律架构还允许无血亲关系的人们一起合作兴办企业。契约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和处罚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制执行,从而填补了家庭以外的无信任区。特别是股份公司,它允许企业通过集中大批投资者的资本而不仅仅是依靠单个家庭来扩大规模。而与此相对照,中国虽然早在宋朝就有发达的契约制度和一场羽翼丰满的工业革命所需的技术和商业知识,但由于没有专利法和保护企业剩余权的法律,工业革命终不能最早在中国发生,很多在当时一流的技术无法经由企业家的组织发展为大规模的商业化生产。 另一个问题是自发性的社会交往造就的社会中间组织。自发的社会生活对经济生活至关重要,因为所有经济行为都是通过群体而非个人实现的。在创造财富之前,人类必须首先学会一起工作,并由此产生新的组织形式。这方面中国非常落后。中国社会的个体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家庭,对于家庭以外组织的认同感很低。因为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家庭和宗族以外的社团合作极为有限。经济学家杨小凯指出,从中国历史来看,由于多次革命和朝代周期的特点,反对派喜欢利用结社自由来从事推翻政府的活动,所以历朝皇帝对非官方的结社都极为敏感,因而对自由结社有严格的限制。这种传统也影响到经济结社(办企业)。因此,尽管早就有自由竞争的经济活动,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体系却得不到发展,合理性的资本经营方式更无从生根。 过去在中国谈工业革命,总是强调生产力的因素,其实工业革命的组织条件更为关键。对中国而言,这个文明古国长时间难以积累庞大的财富,与其缺乏现代化的组织形式是分不开的。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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