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中的金融改革提案行不通,什么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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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围绕金融体制改革的争论不断展开,迄今为止已经涌现出无数个有关如何监管金融服务公司的主张。但是,这些审议中的提案针对的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改革,而且它们还有可能进一步影响信贷供应乃至整个经济。 比如,关于建立新的政府机构——即便该机构归美联储管辖——向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观点,不仅缺陷多多,而且给经济恢复到以往的良好状态设置了障碍。这个新设的权力部门肯定会给消费信贷设定限制条件,这就会减少给消费者的信贷供应——并且加大可利用的贷款的成本。因此,这种观点虽然有可能保护少数人免受滥发信贷的伤害,但也将阻止数以万计的人获得贷款。得不到贷款,经济复苏和增加就业就会变得更加乏力。消费者将身受其害,尽管消费信贷在金融危机当中所起的作用充其量也是次要的——尤其是在我们面临严重得多的问题的时候。 这些问题当中最明显的一点的是杠杆工具。导致金融体制濒于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资银行过度使用金融杠杆,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平衡表却显示资本金不足。假设一家投行的杠杆比率为30:1,资产价格若下降3.3%,大致就会将其本金全部抹掉。当然,我们知道,所有的资产级别都有流动性风险,而且其程度有可能远远大于3.3%。过度使用金融杠杆,加上资本金不足,加大了美国金融体制的风险,如果不对杠杆比率加以限制,以上情况还会继续发生。 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退回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时代,即让商业银行业务同投资银行业务分家。不会的。但是,20世纪30年代通过这项法律的原因之一是,人们认为当时银行在逼迫公司公开出售证券以偿付其银行贷款。1999年,在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部分内容的“格雷姆-里奇-布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获得通过后,把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放贷“捆绑”起来的做法仍然是受到禁止的。但是,该法案中的这一部分规定从未真正实行过,而且银行采取上述做法的情况层出不穷。其实,在许多案例中,没有一个上市股票承销商不同该上市公司保持着借贷关系。作为这种做法的“受害者”的公司之所以三缄其口,是因为它们担心遭到放贷方的报复。这不合乎股东的最大利益,也不是资本形成的最佳政策后果。我们如果继续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分家,这一“捆绑”禁令就必须实行。 我们的政府官员不应对消费信贷设限,而是应该限制杠杆与资本之间的比率,并且执行已经成文的法律。具体来说,他们应该规定所有投资银行的杠杆比率为15:1(按照通用的公式——资产总值除以股东资产净值,高盛公司目前的杠杆比率为12:1,摩根士丹利为16.5:1)。他们还应要求商业银行和控股母公司提高资本充足率。为何不对资本充足率设定浮动限制?你的资本负债表数额越大,你的资本充足率就应越高。这样就能在一旦爆发经济危机时,使不产生系统风险的小型银行保持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同时让那些“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巨型机构加大缓冲产权资本。 最后一点,我们必须允许商业银行将未分配资金用于增加其贷款损失准备金。我们过去取消这一做法,名义上是为了阻止银行“操纵”其收益;但是,在经济景气时预留准备金——因为预见到一旦经济出现下滑,部分贷款将难以收回——当属审慎之举。 若是能够在这些方面实行改革,在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经济危机和恢复人们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又不影响经济复苏——方面,我们将可以作出更大努力。 译者: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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