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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腐——清除商业车轮里的沙砾

邹佳铭
2020-03-24

把反腐战线前移,治理高于惩治,才是“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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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中国奇迹”的同时,腐败也加速蔓延,成为诸多社会问题之首。政府对此做了积极回应,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斩虎”、“灭蝇”、“猎狐”,修订刑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深化司法反腐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取得了世界瞩目、全方位、历史性的成就。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程度之间的差异。”腐败是人性的弱点,所以它是一个难以彻底消除的古老诅咒。人类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各个领域都取得突破性进步,腐败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尤其象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也是传统包袱的国家,反腐是国家转型中的系统工程,注定了它的长期性和社会化。

一.反腐是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中国一直占主导地位,政府为便于管理和统治,不鼓励人员流动和经商,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造成传统社会特有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商业规则和企业家精神没有得到充分建立和发展。这种市场底层规则的缺失,使得中国在打开国门、放开市场的初期,突然面对商业社会纷繁复杂的利益,人性的贪欲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

中国传统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宣扬的是“家国相通、忠孝互用、事君与事父”的统一伦理,过于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忽视了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平。同时,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土地是社会的首要财富,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土地耕作者的农民和土地占有者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个王朝的灭亡大多与官府和官吏腐败,侵占大量土地,横征暴敛,引发社会动荡相关。基于此,历代王权都严惩贪官,维护吏治清明和政权稳定。

清朝顺治皇帝即位时便在诏书中指出:“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康熙则说:“治国莫大于惩贪”。毛泽东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告诫全党,“在夺取政权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艰苦奋斗的作风,一定要过好‘进京赶考’这一关,绝不做李志成。”

传统中国社会的腐败发生在相对静态、封闭的自然经济和家国文化中,反腐的根本就是治吏。毫无疑问,政治的清明和政府官员的廉洁,仍是“事关人心向背,决定一个政党和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

同时,中国正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进程中,美国学者亨廷顿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以现代发达国家英国和美国为例指出:英国17世纪和19世纪的政治比18世纪更为廉洁,美国18世纪和20世纪政治生活的腐化现象没有19世纪严重,是因为18世纪的英国和19世纪的美国正是工业革命时期。

现代化带来了新旧价值观的冲突,同时开辟了新的权力和财富来源,但是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还远不能跟上现代化的转型,失衡导致了腐败。由此亨廷顿说:“现代化剧烈进行的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最为猖獗的时期。”所以,一国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是治理与发展脱节所带来的的普遍性问题,中国概莫能外。

从经济制度而言,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两种经济并存的“双轨体制”,这种“不彻底性”导致行政权过多干涉市场,根据经济学的“寻租理论”,只要政府的权力超过保护市场主体基本权利和维护市场基本秩序的范围,市场主体为获取超额收入的机会,就会付出租金交换政府资源,这种寻租活动就是腐败。

从这个角度而言,现阶段的腐败是新旧经济制度交替时期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走过这个阶段,市场经济越完善,腐败越少。

现代社会的腐败,与产生在自然经济中的单向掠夺不同,是存在在开放、动态的市场环境中,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资源与经济利益的双向交易。以治吏为治理思路,只是针对交易的一方,注定不是最有效和治本的措施。

尤其在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大型互联网公司往往掌握行业内的流量命脉,这些关键部门的负责人虽然不享有政府权力,却能掌控平台内部的资源分配,成为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内部腐败波及甚广、传播甚快,破坏的不仅是一个行业的生态,更会腐化整个商业和社会文化。在这种社会文化中,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从腐败发生的机制来看,行贿是肇因;从腐败产生的后果来看,它侵害了政府的肌体,也破坏了市场透明、公平的机制,导致企业家精神萎缩。当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小额资金获取高收益的机会,企业家就不会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生产性的创新活动。

同时,专注于生产创新的企业可能难以得到市场的正向奖励,长此以往,必将阻碍市场机制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环境又会反过来滋生更多的腐败,形成恶性循环。所以,牵住企业这只鼻子,对于遏制社会发展中的腐败是完全必要的。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不能盈利的企业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所以,应当鼓励企业盈利。问题在于,企业应当如何盈利,还在于我们为企业经营创造怎样的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正当且持续性的营利。

如果孤立地评价企业的营利行为,我们看到的只有对错和善恶,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就是打击和惩罚。如果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来看,它包括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不平等地位、权力的监督、社会治理等一系列问题,看到的就是企业在制度下的困境。

勃朗宁夫人说:“消除我们社会的腐败需要的是阳光和空气,不是关门或关窗。”如果对违规企业仅仅停留在打击和处罚层面,实际上就是对它们关上了门和窗,企业所处的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还会滋生新的腐败。厘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让市场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自治和社会治理,才是阳光和空气。在充满阳光和空气的市场,腐败难以遁形,只有遵守市场规则的主体,企业家才能立足,而不是唯利是图的商人。

总之,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方腐败越少,因为权力介入更少;越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地方腐败越少,因为企业家专注通过创新获取市场回报。所以,反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建立。

二. 反腐是法治的建设过程

中国反腐正向建立一个“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向迈进,但是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自上而下的国家反腐将是主导力量,这主要表现为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反腐运动和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家监察委的成立。

在任何时代和国家,刑罚都是反腐最直接的措施,但是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体系中,司法反腐的表现大相径庭。这是因为司法反腐不仅需要良好法律制度的支撑,更依赖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所表现出来的执行力。

司法与立法相比较而言,建立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是更为漫长和艰巨的过程,因为司法的执行力是一国法律文化、司法观念和能力等的集中体现,不可一蹴而就。如果一国底层的法律观念没有更新,司法不具备独立的操作系统,就难以有效地执行法律,它的公信力就难以建立,这无疑会削弱其作为反腐手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腐败案件的查处严重依赖口供,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办案人员为拿下口供就会不择手段,人权保障就有被侵犯之虞。长此以往,以顺应民意,从严治党为出发点的反腐可能会偏离其初衷,所以,反腐必须走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困境,才能真正获信于民。否则,法律的不当执行可能对经济发展、权利保障、人心向背造成看似无形,却难以弥补的伤害。在这种意义上而言,反腐如果脱离了法治也不可能独行甚远。

还值得思考的现象是,在西方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于腐败的治理更少简单地强调和依赖刑罚,而是同时注重社会治理和企业自治。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美国得到全面普及和推广,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和企业捐款丑闻,曾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长的保罗·兰德·狄克森说:“我认为,合规管理制度的精髓在于,使法令的遵守不再依靠严格监视和个人自觉性与诚实性,而是用合理的事前计算规划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刑罚作为事后的惩罚措施,对于腐败的事前预防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破除“刑法万能”的思想是完全必要的。

从现实层面而言,每个国家应对腐败的措施都立足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和终极方案,以某个国家或某种观念为标准下判断,都是以简单的对错观回避问题的复杂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恢复法治建设只有四十多年的国家而言,司法反腐很难独当重任。中国有辽阔的疆域,复杂的地方化,司法力量不足等现状,都决定了在面对特定阶段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时,需要有强有力的手段,解决燃眉之急,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这就为国家监察委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中国古代就存在监察制度,以“监察百官,纠弹官邪,履行监察之职,即匡救政府之过失,纠弹百司之不法”为职责,与行政权、军事权并列,并有高于司法的权力。

孙中山先生曾提出:“监察制度为‘中国固有的东西’。他所倡导的“五权宪法”,其中一权就是监察权。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根据政权建设构筑了监察制度,并一直伴随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存在即是合理的,存在的同时也是不一定合理的”,合理的是,监察制度在中国延宕数千年,根植在中国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传统中,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近年在中央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国家监察委通过高效、强势查办一系列案件,在加强纪律、澄清吏治、惩处贪官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赢得社会的支持,为“治本”赢得了时间,也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具有合理性。

新的挑战在于: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中重要的一部分,监察权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下运行。监察委的设立,在立法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都考虑了对监察委的内外部监督以及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但是,在法治原则之下进一步审视,无法回避这些问题:监察委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权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无法获得律师帮助,是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监察权的监督是否有效?等等。

亨廷顿辨析道:“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加强政府权威反腐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权力被收买的危险,这是我们必须警惕的。

当然,制度和实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好和坏的问题,而是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是否合适和有效的问题。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取决于我们如何把监察制度纳入到法治的框架,让传统制度焕发新的生机,这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总而言之,当下中国反腐主要依仗的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论是司法如何正确执行法律的规定,还是如何平衡监察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们的本质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就是说,依靠国家权力的反腐,必须以完善法治为条件。“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如果政府以法律为限制,也意味着行使政府权力的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所以,反腐的“治本”就是法治的建设过程。

反腐与市场和法治的共生关系,决定了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

三. 反腐是提高治理能力的过程

晏子认为:“廉者,政之本也”。中国古代把廉洁作为政治和为政的根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的廉政文化,即在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中强调廉洁的重要性。加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行政审批和行政垄断广泛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共部门成为腐败的土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依靠国家权力治理公共部门的腐败形成了中国反腐的鲜明特色。

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潜在的向公共部门行贿的一方,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商业贿赂中行贿或受贿的一方,不论从预防还是惩治腐败而言,都不应该忽视私营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指出:“反腐倡廉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责、国有企业有责,民营企业同样不能置身其外。”

尤其是这些年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它们对成本关注较少,采购的价格缺少透明性,支撑企业急速发展的是融资、产品和技术,这就为商业腐败创造了条件。

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以流量为王,“快”成为企业的生命线。 “快”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的同时,也留下了内部管理隐患。

采购、流量分配、决策权等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却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督,管理和发展存在严重的背离。导致这几年互联网行业的腐败和舞弊呈现高发态势,不仅企业利润被侵蚀,竞争力下降,腐败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 腐败:“商业车轮里的沙砾”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内部和行业联盟成为互联网行业反腐的重要阵地。 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的龙头企业,从2009年出台《商业行为准则》反腐,十年时间永久关闭上千家违规的商家店铺。2012年设立集团一级部门“廉正合规部”,专司腐败调查、预防及合规管理,现调查已涉及到七名公司副总裁。

腾讯自2014年起在公司内部强化普及由HR、内审、企业文化部共同制定的《员工阳光行为准则》,为员工行为提供具体指引,并明确了“腾讯高压线”。2019年12月腾讯首次向社会公布反舞弊调查结果:查处违反“高压线”案件40余起,60余人被辞退,1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并公布一批永不合作企业名单。

2019年初,大疆发布反腐公告,称2018年因内部腐败问题损失超过10亿元,处理涉嫌腐败和渎职员工45名,16人被移交司法,29人被直接开除,一时间引发行业内外热议。私营企业内部腐败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大疆案中可见一斑。

其实,企业为内部腐败付出的代价远不止金钱,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曾定义过腐败给企业造成的三层损害:第一层是直接利益损失;第二层是这些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第三层是廉洁风气变坏后,团队向心力的丧失。他称,第三层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所以,腐败也被称为“商业车轮里的沙砾”。

站在这个层面看腐败,可以说是攸关企业发展的大事。正因为此,私营部门反腐可谓不遗余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唯一直管的部门就是审计中心。

龙头互联网公司不仅有各自专司的反腐部门和高层负责人,还制定有严格完善的举报和内部调查制度,动用先进的技术监督、调查腐败,合规措施还从公司内部延展到第三方合作公司。并于2017年2月成立阳光诚信联盟,旨在共同打击腐败、欺诈、信息安全等犯罪,提升联盟成员反腐治理水平,形成人人廉洁、诚信从业的正能量正循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和行业反腐,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突飞猛进发展之后,一次自发自生的质的提升。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内部腐败的背后暗藏效率低下、分配制度不成熟、价值观混乱等组织管理难题,不仅会削弱组织战斗力,更会遏制创新。

而在市场驱动的红利消失后,互联网企业必须通过创新力和领导力抢占市场,这都和组织相关。正因为此,华为创始人任正非说:“没有什么可以阻挡公司前进,唯一能阻挡的,就是内部腐败。”

五. 借助“集体理性”打破“囚徒困境”

基于这些认识,大型互联网公司从组织、制度、管理、文化等各个层面、多管齐下反腐。尤其是阳光诚信联盟以“诚信经营”为使命,搭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平台,前者主要是与联盟企业业务往来中,存在行贿和售卖假货等行为的企业,后者则包括在联盟企业任职中收受贿赂、职务侵占、盗窃和诈骗等的员工。

失信平台的建立,使得“诚信”不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个人道德和企业文化,而是每一个职业人和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否则,就会被企业和行业抛弃。

“每个公民的诚信创造了社会的可持续生产力。”将反腐落实到每个人的行为操守和每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打破个人或个别企业通过贿赂短期获利,导致企业、行业乃至国家非理性的“囚徒困境”。

以集体理性为基础,从竞争走向合作,才能营造一个透明、清洁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把资源用在创新和管理上,才会有真正的企业文化和核心竞争力。可以说,走在世界前沿的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以其视野、格局和社会担当,为中国反腐摸索了一条可行的社会治理之路。

毋庸置疑,国家权力的反腐拥有无与伦比的力量和速度,但是它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如果长期单打独斗,在快速斩断腐败的同时,也会扼杀社会的活力和企业自身的免疫力,而后者才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根本。

就像贪欲是人的本性一样,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从这个角度而言,腐败不是个人或企业的恶行,而是公司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表现。治理能力的提高都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一日之功,这就注定了反腐的长期性。

美国政治家杰弗逊说:“反对腐败和暴政的时机是在它们抓住我们之前。把狼拒之羊栏门外,要比狼进了羊栏再去拔它的牙和爪为好。”独木难支大厦,自上而下的权力反腐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反腐,两者都不可偏废。把反腐战线前移,治理高于惩治,才是“治本”。私营企业、大众传媒、民间组织、公民社会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反腐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财富中文网)

邹佳铭

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主任;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2015年,邹佳铭律师获得了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2017年,邹佳铭律师被ALB评选为“ 2017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专业领域是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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