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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的最新回应,难以解惑

王衍行
2021-11-05

无论银行有多么强大,一旦失去职业操守,就会被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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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价渤海银行最新回应

渤海银行最新回应,准确的说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回应,暴露了其基本道德及法律常识的欠缺: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所谓“济民可信对此事知情说”过于笼统,容易引起误解,有断章取义,避重就轻之嫌。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综合与人力部副总经理赵远芳接受了央视财经记者的独家采访,她表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济民可信系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系的三倍于我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其他信息也显示出:济民可信对此事是知情的,并非其对外声称的单纯的存款客户。”

这些话的疑点:

一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何人、何时、通过何渠道知晓此事的?

二是“济民可信系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系的三倍于我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额外收益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人士间接地带转给济民可信系的,还是华业石化系直接划转给济民可信系的?是企业对企业,个人对个人,还是通过其它方式划转的?

三是“对此事是知情的”这句话之中,“此事”概念约定不清楚,究竟是什么事?是“28亿存款被质押”,还是收取的额外收益?特别是,若仅仅是指“28亿存款被质押”一事,济民可信系是何时知情的?

上述关键问题的不同回答,必然会极大影响问题的本质。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回应中没有逻辑,模棱两可,这只能使人有所联想。

显然,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上述观点,至少表明其缺少基本道德及法律常识。特别是,如果客户收取额外收益有过错,但没有主动参与“被质押”,那么这是客户自己,或者客户之间的事,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关系不大。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此时披露此事令人费解。

总之,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此时以自说自话方式,抛出所谓“知情说”,是心怀叵测的做法。一种推理是:来者不善,其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纵容抑或参与“作伪、作恶”,而是把包袱甩给了客户,这不是一个银行应有的作为。

二、渤海银行的自我反思,缺乏力度及诚意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认为,此事件暴露出该分行下辖营业部在人员管理、操作环节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这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少有的自我认错,特别指出的是,“认错”可能是社会上对这次回应所关注的重点。但是,从专业人士的视角分析,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认知水平过于肤浅:

一是渤海银行本意是“舍卒保车”,但想这样蒙混过关是异想天开。直言不讳地说,这一事件早已牵扯到总行层面,在任何一家银行,这个金额的贷款,总行都应该列为内部控制和监管的内容及重点。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看,起码在这次贷款上,一切制度对执行来讲可谓形如虚设。这表明,总行难辞其咎。况且,如此重大的舆情事件,发酵这么长时间,总行仍然沉默不语,这是不正常的做法。

二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是渤海银行在此事上的核心选项。譬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称:“如有证据显示该分行人员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将绝不隐瞒、不掩盖任何线索,不偏袒、不包庇任何人。”如此大的金额、如此长的作案时间,银行内部如此多的部门畅通无阻,银行内部一连串的违规、违法,天上掉馅饼般的存款贷款业务,这难道还不是线索?银行内部控制、贷款管理、风险管理、结算管理的不堪一击,难道这些都不是线索?没有长期的偏袒、包庇,哪能使个别员工胆大妄为到如此程度?

三是强行划扣的做法违法。一则消息称:“8月25日,因华业石化未能在还款日偿还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将恒生制药4.5亿元存款强行划扣。”退一步讲,即使是合法的质押,银行也没有强行划扣的权力,但是,渤海银行缺乏基本的认知。

四是渤海银行即使是对贷款审查不严,也要对贷款最终的损失负全责,并对受害客户负有赔偿责任,还要面临银行监管部门的高额罚款及行政处罚、人民银行对其结算过错的处罚,等等。

一则消息称:“11月2日,据江苏省相关部门初步调查发现,这些办理贷款担保质押业务材料上的印鉴都涉嫌伪造,进一步的事实,有待相关部门的核实与披露。”若此消息为真,则渤海银行无疑应对这起案件负主要责任。

可是,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渤海银行显然没有正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例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称:“对于此事件中涉及的质押资金,我们将严格按照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及最终结果,依法处理。”这显然是推脱卸责的信号,因为是渤海银行最终应该对质押资金的过错负责,而不是简单地由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涉案人员负责。在确凿的事实、基本的道德和法律面前,渤海银行没有必要启动法院程序,通过消耗财力,没理辩三分。

我们对因管理薄弱而引致非议的渤海银行非常不满。因为我们视正义为生命,加之,我们每个人可能都是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势群体。如果保持沉默,我们也许会变成任人宰割的羔羊,所以,我们不得不呐喊。

作为银行,应该时刻站在道德、法律的高点,而不是总在试探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无论银行有多么强大,一旦失去职业操守,就会被千夫所指。事实胜于雄辩。(财富中文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联席会第二届常委会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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