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的利好政策接踵而来,可以说给了金融机构诱人的“胡萝卜”,让其更有动力去推动低碳发展。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我们还需要行政处罚法、侵权法来给金融机构“大棒”,或许才能令绿色金融的理念真正渗透到其毛细血管中。
“起诉我吧(Sue me)。”
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黑水》中,杜邦高层在面对男主罗伯特·比洛特律师对其化学污染使人致癌的质疑时笑着说。这一幕令人印象深刻,而更加令人惊愕的是,直到距离2002年地方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杜邦案件过去近20年后,此案才最终宣判。影片最后,杜邦公司终于败诉,用6亿多美元对353起诉讼进行了调解。
这部两年前在美国上映的电影,剖开了大公司华丽外衣之下血淋淋的一面,也预示着全球“减碳”之路不会是坦途。除了大公司,金融机构也可能面临更多环境污染相关的诉讼维权------绿色金融不仅仅只有“胡萝卜”,还会有“大棒”加持。
“双碳”目标驱动下,中国的高层部委近期在绿色金融领域接连重磅出击。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17日决定,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此同时,银保监会19日透露,截至今年9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14.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以上;绿色信贷资产质量整体良好,近5年不良贷款率均保持在0.7%以下,远低于同期各项贷款整体不良水平;绿色信贷环境效益逐步显现,按照信贷资金占绿色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21家主要银行机构预计每年节约标准煤超4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7亿吨。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绿色技术银行首席法律顾问、研究院院长倪受彬近日在接受《财富》(中文版)专访时表示,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相当于定向的降准降息,而这中间有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贷款进行核查,看贷款是否属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这三大领域。“央行很可能会选择几大国有银行先来进行试点,并鼓励银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来核查,以此来扎实稳步地推进工作。”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切实落地,除了央行给的“胡萝卜”,倪受彬认为,还需要行政处罚法、侵权法来给金融机构“大棒”,从司法角度让它对自己的任意放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总则里规定了“绿色原则”,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也就是说绿色不是一个道德宣誓,而要纳入法律适用”。
“类似于《黑水》这样的电影,其实也是为国内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实际上国内已经有银行遇到此类诉讼,预计很快会有这方面的判例出来,而且很可能是对银行不利的判决。”倪受彬表示,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内相关立法加快完善。
碳金融、绿色金融与绿色信贷
《财富》中文版:在中国的市场和监管语境下,您认为应当如何定义绿色金融或碳金融?
倪受彬:关于绿色金融,实际上在国际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美国传统词典》将绿色金融称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认为绿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及保护生态多样性,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实际上绿色金融的范围要广于环境金融,但又窄于可持续金融,而碳金融则是比绿色金融更小的概念。碳金融中的碳指的是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主要涉及能源相关的领域,因为有了碳市场后,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可以计量和标准化,也就可以交易,所以有了碳金融。碳市场是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生产端、仓储端、物流端实现全生命周期减碳,并使其在后端变现,即通过技术手段把减碳变成一种类金融的财产。实际上二氧化碳不完全是一个金融的概念,只是因为创设了碳市场才使得它具有了某种金融属性,同时因为它具有价格浮动的机制,从而通过价格调控来解决减碳的问题。其实碳市场不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交易市场,如果二级市场交易很活跃但价格脱离实际,变成了脱离减碳目标的金融产品炒作,那么意义就不大了。
《财富》中文版:绿色贷款方面,目前人民银行口径的绿色贷款是“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相较于碳减排工具目前划定的“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大领域,以及贷款利率要求与相应期限的LPR相当,目前的绿色贷款口径明显偏大。对此您怎么看?
倪受彬:关于绿色金融,近几年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例如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在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以及完善环境权益市场、开展地方试点、推动国际合作等八大任务。2018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与此同时,证券交易所则致力于推进所有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从社会融资的总量上来说,绿色金融的主要部分是绿色信贷,因为信贷在中国的社会资本投放中占比最高,那么如果绿色信贷不进行转型的话,减碳目标或者绿色发展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金融机构无疑对产业具有极强的引导作用,而绿色技术的采用是具有风险性的,金融机构原来的评价模型侧重于交易的安全性,除了抵押或担保代偿的足额性之外,对企业的排污降碳行为并不关心。而且企业获利的同时损害环境的行为从技术上无法计量,所以银行就更加放任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就和整个宏观调控的目标产生了矛盾。在此背景下央行推出了绿色金融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最近宣布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它首先是要求先贷后借,且金融机构发放碳减排贷款的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以一年期为例,目前一年期LPR的利率为3.85%),央行再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所以说这个政策相当于定向的降准降息。这中间有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贷款进行核查,看贷款是否属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大领域。
这次选择这三个领域可能首先是从小切口切入,也不能一开始就全部铺开,而且这三项确实很重要;第二是数据要能通过第三方核查,就像碳市场第一批2000多家企业都是发电企业,也是因为发电企业的数据容易核查,这三个行业也是可计量可核查的。央行很可能会选择几大国有银行先来进行试点,并鼓励银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来核查,以此来扎实稳步地推进工作。
绿色信贷方面,原来对商业银行也有激励措施,银保监会每年都有绿色信贷统计,银行自己统计和上报,绿色信贷有财政货币政策补贴,所以有些银行会出现“洗绿”或“漂绿”的行为,但现在对这方面的监管以及激励可能会更精准也更严肃。
金融创新与风控“平衡术”
《财富》中文版:绿色金融项目的资金回报周期普遍较长,不确定性较高,这对银行的风控也有新的要求。您认为银行应当如何做好创新与风控之间的平衡?
倪受彬:这方面银行也在采取一些措施,第一就是银行会聘请第三方机构来评价绿色贷款属性,包括企业是不是有节碳技术,是不是能够降耗以及降了多少等,这些方面其实银行的信贷员没有能力去评价,只有借助第三方评价机构。
还有一种方式是,银行和财政以及其他的投资机构来共同承担风险的敞口。比如说某一项贷款如果是绿色信贷,财政可以提供不超过500万的担保,同时结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包括投贷联动,项目融资额是1亿,那么投资机构可能投2000万,银行贷8000万。这解决了期限的问题,因为机构投资的时间一般较长,也解决了风险敏感度的问题,因为多种主体的参与以及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可以缓解一些周期长、技术不稳定、盈利不确定的风险问题。
具体到各家银行,目前对绿色金融业务也有不同的布局。例如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属于“赤道银行”,这是一个全球自律性规则,成员银行的所有贷款风控采取全球统一标准,因此对贷款客户的绿色属性有非常严格的筛选标准。还有一些银行专门成立绿色金融部,有独立的风控负责人员以及风险评价模型。也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单独的部门,绿色金融依然是放在整个信贷业务板块,没有独立的评价程序。不同银行对绿色信贷的重视程度不一样,但总体趋势是越来越重视了,包括一些银行在董事会层面对绿色信贷进行把控,这在“一带一路”实践中有很多也在推行了。
我所在的绿色技术银行是科技部和上海市共建项目,主要为了推动绿色技术转化。其实环保和绿色不是一个概念,绿色比环保大,它包括气候、水的处理、土壤、绿色建筑建材等。绿色技术银行的秘书处在科技部,上海有个绿色技术银行协调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吴青是组长。我们实际上是 “技术+金融+工程”,实现三要素的结合,因为原来就是科技部推动技术先进性,问题在于技术先进但是落不了地,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它贷款或投资,这是因为技术的经济效益无法验证,技术稳定性也不够,有技术迭代风险。绿色技术加金融,就是绿色金融,但金融实际上也是中介服务业,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一个产业、项目或产品中,所以还需要加工程。
例如我们绿色技术银行总部的办公室,绿色涂料的先进性没问题,数据检测显示它不释放任何甲醛和苯,确实是装修完第二天就可以搬进来,但它成本太高,在实验室可以生产,但一旦量产就要亏本,因为普通客户不愿意为高定价付费。这也是很多首台套产品或先进技术产品要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原因。近日央行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也是通过再贷款这种方式加速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中国实验室的技术很多,包括高校和企业工程中心,但恐怕连5%的转化率都没有。一项技术从实验室到产品再到商品,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技术的推广应用不能总靠财政补贴或央行支持,而是要尊重市场规律,要撬动社会资本一起来做。我们绿色技术银行的最顶层成立了领导小组,中央17个部委都在里面,上海的各个委办也都有代表,希望一起去推动一些这些交叉问题的解决。
“绿色”不是道德宣誓,而要纳入法律适用
《财富》中文版: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还应当借助于侵权法意识提升。关于金融机构共同侵权法的论证,美国曾出台《超级基金法》,这方面您怎么看?
倪受彬:在金融合约中,一个普遍现象是,社会、环境风险的承受方与潜在受害方并不是合约当事人,对合约的签订、执行及风险分配没有话语权,或者说是缺位的。过去这些年,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行政强制手段与补贴、税收手段效果并不明显,需要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法治重构来回应环境融资、利益与风险分配的结构性变化。换而言之,金融资本的提供方应该对融资方的环境损害计提责任成本,或者说,应该将外部性的环境风险内化为其自身资本与收益体系中,而不能转嫁给社区等“利害关系人”。这不仅仅是道德伦理问题,也是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理念的法律问题,包括代际公平问题。这也是为何美国《全面环境响应、补偿与负债法案》规定,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一定类型环境污染行为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
国内的绿色金融政策方面,央行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可以说给了金融机构“胡萝卜”,那么还需要行政处罚法、侵权法来给它“大棒”,从司法角度让它对自己的任意放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从侵权法的角度,要建立一个追究损失的诉讼渠道和侵权责任的证成路径。
美国和中国的工业发展模式其实差不多,就是先污染后治理,美国的污染问题一度也非常严重,受害者找不到可以追究责任的人,冤无头债无主,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环保组织意识到污染问题并不断游说修改立法,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最后美国终于开始修改环境法和侵权法,并成立“超级基金”,就是联邦政府先拿800亿美元出来设立基金赔偿给受害者,联邦政府就取得了被侵权人的追偿资格,再去向银行追偿,因为银行在整个链条上有重大过失。
对银行来说,分两种情况,无论是未审先建,还是未尽到审慎核查业务,都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国际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对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具体应对。商业银行法目前正在修改,公益组织也在呼吁把这种共同侵权的责任要置入商业银行法,从而令银行将它内化到审贷风控过程甚至贷后管理中。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总则里规定了绿色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也就是说绿色不是一个道德宣誓,而要纳入法律适用。
《财富》中文版:除了商业银行,在响应绿色金融的趋势方面,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长期可配置资产可进行哪些制度创新?
倪受彬: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慈善基金等机构与普通私人资本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不看重波动的和短期的回报,而是长期的稳定回报,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就与绿色投资的期限和风险属性是高度匹配的。但是国家的立法还没有相应调整,包括养老金还没有特别法的制度安排,特别法就是说养老金对这类项目比如投10年,期间不计算每年的投资回报,而是最终算一揽子投资回报,这样投资基金经理就可以部分免除基于年度考核压力,被追究所谓受托人的受信人责任(fiduciary duty),而可以配置绿色或符合ESG原则的资产。比如说养老金200亿,投一家环保企业前几年是亏的,但是从5年或者10年来看,整体是盈利的,那么养老金管理人并不用承担受托人责任。它应该有特殊的评价模型,包括环境效益测算也要放入回报的评价中,也就是社会效益经济化,更精确地评价投资回报,从而激励管理人顾及长远的系统性投资回报。(财富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