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歌遇害后,时间对于江秋莲来说,只剩下以女儿离开那一天开始计起的天数计算。
2022年1月10日,失去女儿的第1894天,江秋莲终于收到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至此,五年的拉锯有了初步的结果:
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需于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损失200000元。
江秋莲紧紧抱着判决书,接受了媒体采访,泪撒现场:“要告诉女儿,妈妈做到了!”并表示要将收到的赔偿如数捐给失学儿童。
根据公开报道,城阳区法院的判决肯定了侵权事实的存在:
“因与陈世峰的感情纠纷借住于江歌的住所,在先有多次跟踪及滋扰且收到恐吓信息的既定事实下,不告知、提醒江歌可能存在的危险。案发当晚,危险现实且紧迫地向两人逼近时,刘暖曦只顾及自身安危,关门阻挡江歌进入自己的住所,导致后者被陈世峰乱刀刺死。”
这就是说,案发前的不提醒、案发时的不救助,以及案发后的不真诚道歉,包括对痛失爱女的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伤害江秋莲的情感,是法院认定刘暖曦构成民事侵权的事实根据。
在故意杀人案中,法院一般仅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判令杀人者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判决某种程度上开了先河,虽然真正挥刀杀人的另有其人,但刘暖曦对悲剧的发生难辞其咎。
法院按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做出了一个兼具情、理、法,闪耀人性光辉的判决。不仅慰藉了江歌的母亲,也回应了社会大众的期待。
城阳区法院的判决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
第一、刑法上的无罪之人,民事上并不当然无责。
判决公开报道后,舆论一片叫好。但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在微博上“证人刘鑫”的词条一度冲上热搜。部分自媒体试图以刑事案件中证人身份否认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做出解释。
的确,在日本已决的江歌案中,刘暖曦是作为指认陈世峰杀人的证人,并未受到刑事的追诉和审判。但刑法,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刑法上的无罪之人,并不等于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与人交往相处的基本道德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江歌与刘暖曦形成救助关系时,江歌有理由对被救助者刘暖曦合理信赖,后者由此具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相关危险的义务。由于刘暖曦的隐瞒,导致江歌陷入被陈世锋伤害的危险中。
刘暖曦的所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使在美国,广为人知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刑法上无罪的辛普森,同样也被判令需要对其妻的死亡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刑事上的定罪和民事上的侵权,在法律上需要满足完全不同的标准。
第二、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判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扶危济困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写进刑法条文中的行为,都不能定罪处罚,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必须保持谦抑。
但民事审判不同,民法规范、社会习惯都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案裁判并没有依据民法条文,而是以诚实信用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做出判决。这是法院在穷尽法律规则,没有直接可使用的条文之后,为实现个案正义,也就是让帮助刘暖曦遇害的江歌,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救济,直接适用原则做出的开创性判决。这体现了法律不仅是对之前行为的评价,更是引导此后的行为向善。
事发以来,我也曾有数个瞬间扪心自问,若我处于刘暖曦的境地,能否做到开门营救,哪怕自己可能因此命丧黄泉?不得不承认,可能我也做不到。但毫无疑问的是,我能做得到事先如实告知,事中及时报警、事后不在亡友的母亲伤口撒盐。
我也相信,这也是被大多数人守护的社会道德底线。否则,被告刘暖曦的种种行为和态度,就不会激起如此大范围的舆论和道德声讨。城阳区法院的判决正是回应了每一个人朴素的正义观。
这不仅是对扶贫济困的江歌最大的告慰,也是对痛失爱女的江秋莲最温暖的慰藉: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其母在“风雪”中哭泣!(财富中文网)
作者为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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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