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恢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中华传统美德,让见义勇为者敢于和勇于“该出手时就出手”,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要么需要回归必要的范围,给民间社会的道德秩序和自然法则留下必要的运行空间,让社会道德与人类的共情心、恻隐之心,以及个人因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可采取一切自保措施的自然法则发挥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要么就需要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现有司法模糊地带尽快进行明确界定。否则,在公权力无法全天候覆盖以保证国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又以司法模糊来禁止或者变相禁止私力救济和见义勇为,这样的法律无疑就不是善法和良法了。
唐山此次涉嫌治安犯罪事件到底反映的是什么问题,稍稍有点独立思考能力的人都心知肚明。这当然不是黑社会顽劣难治,因为连新冠病毒都可以治得服服帖帖,一个人在2600万人的魔都任何地方都可以被追踪隔离,几千密接和次密接者在几小时内都可管控起来。以我国的管控能力和反应速度,几个有名有姓劣迹斑斑的黑社会分子,真的要治,立刻就会无所遁形。更何况就在这起打人事件发生的前两天(6月8日)唐山市刚刚召开了全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唐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来广普出席,就形式上而言不可谓对扫黑除恶不够重视。
下地耕田的农民需要作检讨、防疫可随便铁丝锁门的“全国文明城市”唐山,竟然发生如此恶劣的当众猥亵、殴打无辜女子事件,唐山市的扫黑除恶工作到底是真干还是假干,唐山警方到底是否警匪一家、养匪为患,姑且不去讨论。仅仅就事发之后才“浮出水面”的多起重大治安犯罪事件长时间得不到公正处理,很难说与唐山市目前的城市治理水平和司法环境没有关系。舆论普遍认为唐山黑恶势力猖獗的背后肯定有保护伞,因为即使醉酒者欺辱的也永远都是老百姓而不会是公权力。因此如何打掉黑恶势力在公权力层面的保护伞,就成为恢复唐山应有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真正的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之举。
我们这里暂时先放下这一宏大叙事不谈,仅仅就事发现场竟然无人施救,“遍地都是烧烤人,竟无一人是男儿”的对于打人恶行冷漠处之这类现象走向普遍化的问题作一探讨。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律师和北京某律所邹佳铭律师,已就造成唐山这类恶性治安事件发生时没有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的社会状况作了很好的探讨,认为现行法律和法庭造成的司法困境摧毁了民间拔刀相助的道义精神。
按照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个事件过程中若受害女孩一方有亲友或叫了朋友和加害方进行对抗性反击,会100%被认定为聚众斗殴而不会认定为正当防卫。接下来公安会侦查双方的犯罪行为,检察院会一并起诉自卫一方的聚众斗殴犯罪,法院也会把双方的人都判掉。而如果这家店里有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的人,把这伙人当中的一两个人打伤了,那么他的风险将不只是民事赔偿责任,很有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正是这样的法律后果,使国人的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的精神在社会公义和道德层面被彻底消解掉了。事实上现在绝大多数国人都已用自身行动对这一司法困境作出了选择,不干预和作一个看客过客就成了大家的共识。唐山事件再一次成了这一司法困境在现实生活中的经典重现。
其实,在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已经基于道德秩序一直在运行了,法律只不过是将一些道德规则提升至了强制性层面而已,维持社会运行秩序更多的还需要依道德秩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法则。因此,法律是对已有道德秩序的选择性的强制性界定,和自然秩序并不相悖,而且自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法律得以有效履行的根本保证。无论是更尊重法律的自然属性,因而更习惯于依循惯例和案例,更强调法律的全社会契约性从而“王在法下”的海洋法系的法律逻辑--“rule of law”,还是更强调法律作为国家机器属性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工具,因而更依赖专业司法机构的解释与判断的大陆法系的法律逻辑“rule by law”,都是尊重法律之外并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秩序等自然法则的,更不会去否定这些原有的自然规则。
这是法律之所以成为良法和善法的标志之一,因为基于自然法则的道德秩序总是以善意为前提的。比如见义勇为就是如此,在人类社会所有的社会类型和所有的历史阶段的道德层面都是被认同与被鼓励的,因此也就成为了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一些国家的法律还把特定情况下的见义勇为和帮助他人,列为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公职人员是要被追责的。中国人传统的侠义江湖中的“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从来都是受到朝廷与民间鼓励,并被推崇为美德的。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虽未明文否定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持的道德秩序与自然法则,但近年来逆市场化之下公权力实际上在不断扩张自己的边界和挤压民间社会的道德秩序与自然法则的运行空间,不但传统的“皇权不下县”的民间社会主要依靠自治的自然秩序被公权力所取代,而且公权力也侵入了在立法上明确属于民间自治空间的基层组织,让道德秩序与自然法则的运行空间以及社会自组织系统、NGO等都遭到了大幅挤压。
如此一来,公权力与民间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长期所形成的稳定分工和良性互动结构也就受到了较大破坏,让社会治理更多地依赖公权力本身而更加排斥民间社会的自我治理与自然法则。在司法公权力不断扩张自身边界和侵入自然法则领域,逼退道德秩序与自然法则作用空间的同时,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对于见义勇为的较多的模糊地带,从而导致作为中外道德层面上之共同美德的见义勇为在自然法则和道德秩序层面上被挤出,进而引发面对现实恶行无人肯出手相救的“竟无一人是男儿”的全民性的理性选择。
因此,如果要恢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中华传统美德,让见义勇为者敢于和勇于“该出手时就出手”,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要么需要回归必要的范围,给民间社会的道德秩序和自然法则留下必要的运行空间,让社会道德与人类的共情心、恻隐之心,以及个人因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可采取一切自保措施的自然法则发挥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要么就需要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现有司法模糊地带尽快进行明确界定。否则,在公权力无法全天候覆盖以保证国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又以司法模糊来禁止或者变相禁止私力救济和见义勇为,这样的法律无疑就不是善法和良法了。这样的司法环境之下只能带来对恶行的冷漠旁观和沉默,因为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始终无法排除。而这一点,正是为文明和善法与善政所不容的。(财富中文网)
作者柏文喜为财富中文网专栏作家,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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