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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事件与信息自由

斯诺登事件与信息自由

贾鹤鹏 2013-06-24
出于不同目的的媒体急于贴出斥责美国及其大企业的标签,让人们对与斯诺登事件最直接相关的信息自由讨论甚少。实际上,即便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斯诺登所暴露出来的各种监听计划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这也有待商榷。

    美国司法部对斯诺登的刑事起诉,让这位叛逃到中国香港又转往俄罗斯的前中央情报局雇员的故事充满了戏剧性。不但他爆料的美国情报当局对平民互联网和通信账户的大举监控让民意哗然,而且其选择了香港、俄罗斯作为暂时栖息地这一点,也让这一本来更像美国家务的案例不仅家丑外扬,而且似乎成为了大国较量的棋局。

    当然,30岁的帅小伙斯诺登也很逗。在回答人们他是否是中国间谍时,曾经顺风顺水,年纪轻轻就挣到20万美元年薪的斯诺登幽默地回答:“若我是中国间谍,我为什么不直接飞往北京?现在就住在宫殿里,抚摸凤凰了”。

    围绕着斯诺登事件的另一批文章出在各大信息产业巨头身上。如今苹果、谷歌和微软们纷纷发表的澄清性说明,被广泛地贴上了伪善的标签。

    恰恰是因为斯诺登“叛逃”与“泄密”(我们姑且用这样的简洁词汇)牵涉了这么多由头,加上出于不同目的的媒体急于贴出斥责美国及其大企业的标签,让人们对与斯诺登事件最直接相关的信息自由讨论甚少,至少在中国的媒体上如此。

    实际上,即便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斯诺登所暴露出来的各种监听计划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这也有待商榷。这并非是替奥巴马的辩解讲话做背书。

    其实,不仅美国,几乎世界各国都在法律上对情报侦察机关的监听行为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进行了授权。例如,中国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美国何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侦察、情报机关监听权这一点,我没有考证,但至少二战期间已经开始了这种行为。

    但并非因为有了这些对国家机器的授权,信息自由就无法实施,或者不过是统治者标榜自身的伪善标签。关键在于,一方面,很多国家的法律同时赋予了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议会及法院审核、监督国家监听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信息自由从来就不是一劳永逸地被规定好由人民自动来享用,它也需要人民以及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博弈来不断推动。

    以美国为例,1966年在民权总统约翰逊推动下,国会通过了划时代的《信息自由法》,赋予公民查询政府信息的权力。这一法案也对不适合公布的政府信息做出了规定。1974年,国会还通过了《(公民)隐私法案修正案》。

    但鹰派总统里根的上台让这一波信息自由运动受到了重创。出于冷战考虑,里根以总统令的形式对上述法案中规定的公民信息知情权做出了各种限定。虽然里根的威望让这些规定顺利实施,但民间从来不乏对这些条文的反对。于是到了克林顿执政时期,借助通讯手段的大发展,公民的信息自由权重新得以扩张。1996年通过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The 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2001年的911事件再次摧毁了自由派人士推动信息自由的努力,其后的《爱国者法案》甚至授权情报机关为了特别重要的国家安全事务,可以在没有法官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监听。

    可民间的进步人士并没有因为本拉登对美国的羞辱而放弃对信息自由的追求。在911之后的特定时期,这种追求只能以艺术的手段得以表现。很多中国观众都记得,那几年引进的美国大片中包括两部非常精彩的动作片,一部是《国家公敌》,讲述一名黑人律师无意中获得了国家安全局某官员为推动全民监听计划而谋杀国会议员的录影带,从而被后者的爪牙追杀,最终安全脱险并粉碎了监听计划。另一部名为《一号通缉令》的影片,同样表现着普通人对控制信息的军方强权的抗争。

    可以说,斯诺登只是这一系列抗争人物中最新的一员,只是这一抗争,被中美对抗、大公司的伪善等方面的热点话题而遮蔽。但不论媒体和评论人士如何热衷于解读斯诺登事件的政治意义,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民调显示,仍然有30%多的美国人将斯诺登视为英雄。

    这并非意味着这30%的美国人都认为政府或法律错了。他们可能在肯定斯诺登行为的同时仍然赞同政府审理这一“案件”。因为,信息自由本来就不是一种黑白分明、非我即他的恒久状态。

    (作者为游学美国学者、中科院《科学新闻》杂志原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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