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之逻辑:区块链、比特币、ICO的本质分别是什么?
· 应该为这次监管部门的早发现早出手点赞。
· 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手段,而目前在中国泛滥的ICO,是一种融资手段。
· 让区块链的生态圈聚焦到创新性的技术革新上,而不是关注在它的隐性金融工具的属性上。让真正有技术内涵的区块链项目有机会发展。
9月4号,7部委颁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禁令),宣布ICO为非法集资,对各个ICO融资平台进行清查,要求清退已融项目。在笔者正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这个周末(9月10日),有消息称监管部门要关闭全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至少将取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功能。消息一时间真伪难辨,引发大量讨论与猜测。根据国内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一“火币网”的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从禁令颁发前到上周日下跌了约17%。
区块链、比特币、ICO有本质区别
虽然比特币,区块链,以及刚刚被宣判死刑的ICO经常被一同提起,它们之间也确实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几者决不是同一件事。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技术。它的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特性使得这一技术在许多领域,包括金融领域有非常广阔的应用。而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而ICO,是通过发行新的加密数字货币(简称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禁令将“虚拟货币”与“代币”进行了区分:禁令中提到的“虚拟货币”可以理解为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而近期通过ICO方式发行的新的加密数字货币,被统称为代币。禁令明确要求代币的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并随后开始对60多家代币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但是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及兑换并未明确禁止。截止到发稿时止(9月11日),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仍在正常进行。
重手取缔ICO,出于代币的双重属性
ICO始于2013年。大名鼎鼎的以太币也是以ICO的形式产生的。根据《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统计,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用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同一时期,Coindesk统计的全球ICO一共完成101项(其中国内的ICO项目大多并未包含在内)。如果同样按照7月19日价格计算再折成人民币,融资额为98.8亿人民币(如果按照每个项目融资结束时价格计算,总融资额为91.8亿人民币)。国内的ICO项目大约占全球ICO融资额的1/5。
一个简单的理解ICO的方式就是与IPO进行比较。公司的IPO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投资人支付法定货币(人民币),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的分成。而ICO则是投资人支付通行的加密货币,(通常是比特币或以太币),之后获得该公司发行的一种新的加密货币(代币)。代币有两种作用:其一是作为应用币,可以用来购买发行公司的商品和服务。这一作用类似于游戏币,拥有游戏币就可以得到一部分游戏的功能。正是因为这个应用功能,所以多数ICO项目是与区块链相关的项目,因为区块链项目比较容易产生可以应用的虚拟货币。其二是有的ICO发行的代币作为权益币,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的分成的权利。比如2016年著名的ICO融资案,The DAO, 通过发行代币,融资1.5亿美元,是当时最大的众筹案。其代币持有人可以参与公司投票及利润分成。至于The DAO 由于受到黑客攻击,以退币解体收场,此为后话,暂且不表。2017年7月,美国证监会认定The DAO发行的ICO属于证券融资,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作为权益币的代币属于证券,应该纳入监管。这次中国颁发的禁令,并没有对应用币和权益币进行区分,一概令行禁止。有观点认为作为应用币的代币,并没有参与公司未来利润分成,应该理解成商品。而相应的ICO则应该理解为产品众筹,不应该算是非法集资。在笔者看来,此次监管下重手取缔ICO,主要是出于代币的双重属性。它既具有应用的属性,又具备投资的属性。即便是作为应用币的代币,它的应用属性应该是换取公司的商品及服务。可目前市场上ICO投资人的主要赢利模式,以及购买代币的目的,不是用来使用这些代币,而是通过代币价格上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获利。这就使得代币获得了投资的属性。而这一属性变成目前代币发行的主要卖点。笔者曾经问过一个ICO项目发起人,项目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发起人回答到,代币涨价。如果连发起者本人都丝毫不重视项目本身的运营与盈利,而只看重代币在二级市场上的炒作升值,这样的所谓项目融资,必然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一种商品的投资属性超过其商品属性的时候,就极有可能形成泡沫,带来巨大的风险。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事件即是很好的例子。被当作投资品的郁金香,价格远远超过了其作为观赏植物的价格,最终形成泡沫,带来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在目前情况下,监管部门观察到泡沫形成的可能,快速出手,用严厉的手段抑制可能出现的糟糕情况,避免更大的风险发生,是非常及时和有效的。应该为这次监管部门的早发现早出手点赞。
下一步应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区别于这些主要发行及流通在国内的ICO代币,比特币及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起源于国外,并且在国外交易场所有相当大的交易量。更有日本加拿大等国对比特币采取相当宽松的政策。鉴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交易特性,取缔比特币既不现实,也不可行。但是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却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有人担心比特币会被用于洗钱及人民币外逃。事实上根据笔者对几家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作的了解,目前规范的交易平台均有KYC流程:开设账号实名认证,全部交易保留记录。再加之比特币价格波动极大以及境内外价格存在价差,通过比特币换汇需要承担相当的成本与风险。因此只要所有的交易平台都能够进行规范化操作,应该不构成对于人民币外逃的太大担忧。那么真正的焦点在于,比特币是否在实体经济中有应用价值。目前国家大力推动经济脱虚向实,鼓励实体经济发展。如果比特币在实体经济中没有应用价值,而只有投资炒作价值,那么限制其炒作,将有利于引导资金从比特币的炒作中回流到实体经济中。这也应该是监管部门考虑出台限制比特币的主要原因。无论传言是否为真,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促进虚拟货币的交易规范化,应该会是监管下一步要走的路。
让真正有技术内涵的区块链项目得以发展
在为这次监管政策及时出台叫好的同时,也要再次强调区块链,与比特币及ICO的本质区别。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手段,而目前在中国泛滥的ICO,是一种融资手段。禁令不允许通过ICO融资,但是并没有禁止区块链项目融资。实际上一个好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并不是只能通过ICO融资,完全可以通过传统的VC/PE等融资手段来实现。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记账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去中心化的认证的问题。在诸如产权认证,钻石及艺术品真伪认证等等诸多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没有区块链技术之前,此类认证需要一个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比如法院,仲裁机构,或者银行。因此交易成本高,花费时间长。区块链的技术使得认证的简化成为可能。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在支付,清算,记账,征信等方方面面,都可以找到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目前还属于发展的初期,但是这一技术逐渐成熟后,在未来将有广阔的前景。从长期看,这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对区块链项目而言,应该是利好的。去除了那些没有实质内容的欺骗性的项目,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让区块链的生态圈聚焦到创新性的技术革新上,而不是关注在它的隐性金融工具的属性上。让真正有技术内涵的区块链项目有机会发展。笔者相信,这一技术会像互联网曾经改变世界一样,改变未来的经济与社会。中国一定不能错过这次区块链的科技发展大潮。(财富中文网)
刘晓蕾现为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金融系及会计系教授。她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其学术论文曾多次获得国内外奖项,包括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美国西南金融协会最佳博士论文奖,美国西部金融协会最佳公司金融论文奖及亚洲金融协会最优论文奖等。她现在担任学术期刊金融管理的副主编。她的论文曾发表于许多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包括政治经济学杂志(JPE)、金融杂志(JF)、金融经济杂志(JFE)、金融研究评论(RFS)、货币经济学杂志(JME)以及管理科学(MS)等。她的研究领域为金融市场及公司金融,近些年致力于中国问题研究。在加入光华前,刘教授曾任教于香港科技大学,并取得终身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