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法
《黄帝四经》的第一篇第一章第一句就讲“道生法”。“道生法”是黄老之学的核心思想。它用“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思维论述政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种推演意味着,自然的规律和人类的作为是可以互相联系的。
谷斌、张慧姝、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道生法”一语时说:“这是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之一。意谓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黄老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特征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治国之术确立理论依据。由于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从而道的属性与运行规律决定了法律、政令的属性及其所应遵从的规律”(《黄帝四经注译·道德经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白奚则评论说:“这一命题首次将道与法统一起来,明确地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这一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这就不仅从宇宙观的高度为法治找到了理论根据,从而使之易于被人接受,而且也为道这一抽象的本体和法则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找到了归着点,使道不再高高在上、虚无飘渺,从而大大增强了道的实用性”(《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第120页)。
道家设想人间的秩序应仿照自然之道的秩序进行构建。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其本源都是同一的,只不过作用的形态不同罢了,故而“一”和“道”可以看作同义词。老子的“侯王得一为天下正”,“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思想,已包括了法由道生的含义,即要求统治者按道之“一”的标准立法。由此可见,“道生法”的过程,亦可以表述为“道→圣人→法”。圣人体知天道,运用在法制的擘画上,最终以法治下。
“道生法”的主要言论,除了《黄帝四经》,还见于《管子》和《冠子》等道家著作中。《管子》书中多处阐释“道法”思想。例如,《管子·法法》曰:“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这里触及到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圣人处道、法之间,十分重要,但道能生法,圣人能生法乎?管子这里承认“圣人生法”,但他又说:尽管法由君主所生,但君主也不能随意废弃其所生之法而治国,正如“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这实际上是试图对君主随意“生法”因而导致不断废法的行为有所警示。
《管子·任法》:“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是说:君主创制法;官员执行法;老百姓遵守法。然而,“生法者君也”有其内在的问题。梁启超曾屡次批评法家的这个主张,认为它是最终导致君主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最大根源。他说,法家“知道君主要行动于法律范围以内,但如何能贯彻这种主张,他们没有想出最后、最强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权应该属于何人?他们始终没有把这个当个问题。他们所主张的法律威力如此绝对无限,但法律出自哪里呢?是君主还是政府?他们虽然唇焦舌敝说:‘君主当设法以自禁’,说:‘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轻重’,结果都成废话。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这是他们最失败的一点。因为有这个漏洞,所以这个主义,不惟受别派的攻击无从辩护,连他本身也被专制君主破坏尽了”(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这里,梁氏以现代民主、法治理论为标准,认为法家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
《冠子·兵政》中说:“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它在《黄帝四经》“道生法”前加了两句:“贤生圣,圣生道”,即道是由圣人探求到的,而圣人是由贤人中浮现出来的,从而使立法者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王沛指出,黄老学说认为,大道虽然无形,但其作用在万事万物上,则“必有刑名”,故而只要“循名责实”,就可以发现支配人类社会的法则,并由此确立人们行为的规范。但究竟是谁能发现这种法则呢?以往学说通常认为只有至公至明的“圣人”(这个“圣人”往往指君主)才可以做到,《冠子》则表现出对“圣人”能力的怀疑(《<冠子>与战国时期的“法”观念》,原载王立明主编:《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冠子·环流》篇说:“故生法者命也,生于法者亦命也。命者自然者也。”法并不能由哪位圣人发明,圣人只能发现:发现道,也就是发现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