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商君书》是战国时期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汇编,又名《商子》,主要记载了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开塞第七》篇提出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
远古时代人们爱自己的亲人而喜欢私利,中古时代人们推崇贤人而喜欢仁爱,近世的人们奉迎权贵而尊重官吏。现在则是强国致力于用武力兼并别国,弱国所做的只有尽力防守。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是生存,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王道”。
商鞅的历史逻辑是十分清楚的: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上世”,可以靠“亲亲”来维系;在“上(尚)贤而说(悦)人”的“中世”,可以靠仁义来治理;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亲”、仁义都行不通,必须“立禁”、“立官”、“立君”;而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今世”,更需要用法令的手段,采行一种“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暴力才能解决问题。
在具体措施上,商鞅主张首先要加强君权,建立赏罚严明的法令制度,即“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壹刑”就是处罚不分等级,不照顾贵族特权,不随意赦免;“壹教”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商鞅进一步解析:“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赏刑第十七》)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定分第二十六》)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令”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推崇)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第二十三》)
为了使“法令”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第二十六》)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法官法吏的手中。《定分》对法官法吏的设置有比较详细的设计:“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为置一法官及吏。”中央有殿中、丞相、御史分领的三支法官法吏队伍,地方诸侯郡县各有其法官和属吏。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历史观,讽刺那些言必称尧、舜,“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的儒家是“守株待兔”的蠢人,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上古时期,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以“礼治”、“德治”就能治理好天下;现在,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大争。“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韩非子·五蠹》)故儒家因循守旧的保守主张和“礼治”、“德治”那一套是行不通的。
韩非明确指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为了使“法”的思想能够占据统治地位,韩非秉持商鞅的“壹教”精神,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韩非子·五蠹》)这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以文乱法”的重要表现是那些“二心私学”,要“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韩非子·诡使》)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套东西。
韩非提出的纲领自己没能实施,却被他的师兄弟李斯推行了。秦始皇三十三年,李斯奏请焚烧民间“《诗》、《书》、百家语”,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把商鞅以来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治传统推向了极致,这两句话也成为了秦朝暴政的专有名词。牟宗三先生在《中国哲学十九讲》中严厉指责法家的一大罪恶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牟先生说道:“这是糟蹋人,他不把人当成一个person来看,只是把人民当作一个耕战的工具。结果秦朝一下子就垮了。”
牟先生认为,像李克、吴起、商鞅这样的法家是不坏的,法家是经过从申不害到韩非的发展才变成坏的。讲“法”本身并不错,如果没有客观的“法”就没有真正的政治。前期法家的“法”有一种客观的法的精神,其运用“法”是一种客观运用,而不是依照个人之意愿而运用。由于法的客观性,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而到了申不害开始讲术,韩非又综合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提出法术兼备,“术”成为运用“法”的伎俩,事情就完全变了。法是客观的,布在官府公诸社会;术在哪里应用呢?整个操之于皇帝。这样就成了法的主观的运用,就是皇帝自身一人的“运用”。皇帝由此成为无限的存在,变成一种极端专制。
术是不能公开的,它是运用法的背后的一个基本动力。而术又讲求“赏罚不测,喜怒不测”。以前所谓帝王之学指的就是权术,用牟先生的比喻,皇帝所运用的术不能公开,就成了“黑暗的秘窟”。
牟先生主张,教育应当“以礼乐圣贤之道为教,以有德之人为师,而不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对人本性之摧残。说到底,它就是不将人看作一个真真正正的目的,人为法所限定,而不是法只是成就人之为人的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本末倒置,应了王船山的话:“有即事以穷理,无立理以限事”。在经济、社会问题上“立理以限事”,结果是在政治上造成极权专制,在社会上造成拘禁封闭。(财富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