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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中国会计思考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之路再现隐患

鲍大雷 2013年06月09日

鲍大雷博士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特邀教授,並担任IMBA 项目联合主任。鲍博士是中国的会计和审计问题的著名专家。在加入北京大学之前,他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新加坡和中国的合伙人。其博客网站是www.chinaaccountingblog.com.
兰亭集势新近在纽交所上市,似乎预示着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的通道已经重新开启。但最近浮出水面的消息表明,大陆最高法院裁定香港已故富婆龚如心的一项VIE安排无效,中国公司中盛行的VIE结构可能会因为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而成为中国公司赴美上市路上的地雷。

    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6月6日在纽约证交所(NYSE)上市,首日交易即跃升22%。美国中概股IPO断流已有时日,很多投资者希望这次IPO是一个信号,说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与中国监管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可能已足以消除不确定性,让资金再次流入。

    但就在中概股投资似乎已然安全之时,现在又冒出了VIE问题。《纽约时报》记者内尔•戈写过一篇有意思的Dealbook专栏,谈到已故香港巨富龚如心。文章发现,从1995年开始,龚如心就在通过一个类似VIE的机构控制一家中资银行。后来,VIE及其所有人显然打算否认赋予龚如心控制权的合约,1997年龚如心提起诉讼。中国的司法流程有时耗时漫长,最终中国最高法院于去年10月做出了判决。这项判决是一大转折。最高法院判定合约安排无效,因为它的目的显然是要绕过中国对外资投资的限制,企图“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更加雪上加霜的,上海两位法官在《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两个案例均认定VIE安排无效。

    如果我们是在美国,或者说龚如心案件审理的基础是美国法律,VIE从此将休矣。但在中国,不一定如此。我需要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来谈谈中国的法律。会计与法律往往相互交织。我对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希望这方面的专家学者们,比如GW的唐纳德•克拉克能站出来澄清这个问题。

    中国采用大陆法系,而美国是基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高度依赖判例:一类事件一旦有了判例,基本上就很难再做出不同的判决。普通法系的概念是,有违公共政策的合约无效。中国也有同样的概念,但在中国这是法规的一部分。这就是中国最高法院适用的法规。

    如果此案完全发生在美国,依据普通法,我不相信将来还会有哪个负责任的律师给出“VIE合约有效”这样的意见。但我相信在中国,律师们还会这么做。这是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即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构成判例。法院会重复审理类似案子,判决却不尽相同。我相信将来律师们在给出法律意见时会加上很多附加说明,但也会放进一些SEC关注的关键词——“根据中国法律,这些安排是合法有效的”。即便从未有人成功执行过这些合约,即便每次法院或仲裁庭都认定这些合约无效,他们还是可以这样干。只要这些合约没有争议,他们这样做就没问题。

    这会让会计师、SEC和投资者们陷入麻烦。通过一些法律花招和伎俩,律师们可以说VIE合约是有效的。当然,在发生争议,需要法官来对此作出判决之前确实是如此。然后合约会变成无效,除非法官决定无视法律规定和其他判决,他的确有权这么干。这里头,会计师们的麻烦就来了。他们需要判断这家公司是否有可能拥有对VIE的控制权,并且必须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中的所有限定语都会被律师们用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严重怀疑审计师是否能得出“VIE合约有可能会执行”的结论。如果得不出这个结论,将导致VIE的分拆。

    我想不出哪家会计师事务所会采取这样的立场。如果这么干,他们会立即失去所有的VIE客户,这些客户将转向其他更加变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们承受同样的压力。VIE对于中国的法律和会计事务所们如此重要,它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拆台。

    SEC也处在类似的困境中。长时间以来,他们早已知道VIE合约并不真的提供控制,但他们必须接受中国律师给出的“合约有效”意见。

    这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其他哪些领域,投资者还会遇到这样性质的所有权风险?

    VIE问题需要解决,而且需要中国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的方式需要改变,抛开什么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VIE。中国需要加强防范敏感领域的外资控制,而不是简单禁止外资对这些领域的投资。我以前也写到过这一点。这些改革不轻松,但中国的企业家需要这样的改革。(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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