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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中国会计思考

外商独资企业获准在华从事审计

鲍大雷 2014年11月19日

鲍大雷博士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特邀教授,並担任IMBA 项目联合主任。鲍博士是中国的会计和审计问题的著名专家。在加入北京大学之前,他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新加坡和中国的合伙人。其博客网站是www.chinaaccountingblog.com.
根据中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会计和审计被分入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这一变化是否会导致“四大”将自身审计业务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形式?我认为不会。

    11月4日,中国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Catalogue for the Guidan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进行了修订,目录将相关产业分为鼓励外商投资、限制外商投资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三大类。香港协力商业顾问有限公司(Dezan Shira & Associates)的China Briefing网站很好的总结了相关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和审计被分入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今后,审计师们将能以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s, WFOEs)的形式,提供审计和会计服务。

    目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Big Four)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形式,从事审计业务。最初,有60%的合伙人取得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另外40%的合伙人未取得相应资格。此后几年,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合伙人比例,从40%降至20%。我认为,如今,在大部分事务所这一比例约为35%。

    “四大”通常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形式在华开展咨询业务(包含税务业务),公司所有权归属于其香港成员所。

    那么,这一变化是否会导致“四大”将自身审计业务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形式?我认为不会。根据中国现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我预计此规定也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如果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士能成为事务所合伙人,那么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将是全球最宽松的。合伙人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必须通过难考得出了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并满足其它几项不太难的要求。现行规定允许一定比例的合伙人没有中国执业资格,对“四大”而言,这比允许它们采用外商独资企业形式更好。此外,越来越多的“四大”合伙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采用外商独资企业形式,对他们来说行不通。

    我认为,只有一种情况适合采用外商独资企业形式,那就是,假如有一家小型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都是外籍人士,而且他们都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他们可以组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合法执业。但据我所知,没有哪家公司符合这种条件。(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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