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浪能源开发商面临更不平静的海域
作者:Todd Woody
上周的一项协议结束了两家联邦机构就近海风浪发电场的规范问题争执不休而引起的长期不和。同时,该协议也意味着海浪发电厂开发商在申请项目许可时需要克服更多的障碍。
美国内务部(Department of Interior)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之间管辖权的争议已经搁置了大批计划在外大陆架开发的海浪能源项目,尤其是来自西雅图的格雷斯港海洋能源公司(Grays Harbor Ocean Energy)从新泽西至夏威夷建造六个风浪复合型发电厂的申请。美国内务部下属的矿产资源管理服务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就曾经要求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在外大陆架开发的项目。上个月,两大机构同意结束这一“水域战争”,但是就如何规范近海风浪发电厂没有提出细节。
周四,内务部秘书长肯•萨拉查(Ken Salazar)与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让•威灵霍夫(Jon Wellinghoff)签署一项协议,详细规定了两机构对外大陆架项目的管辖。委员会负责发布外大陆架风浪发电厂的建设和运营许可证,而矿产资源管理服务局负责这些项目的租约和通行权的问题,并且后者成为颁发在外大陆架进行的风能和太阳能项目许可证的唯一机构。
此前,某一海浪能源开发商向能源监管委员会申请了在某海域探索项目可行性的初始许可证。这样的许可证使项目开发商在指定区域内享有优先开发权。随后几年,一股争夺近海领域的浪潮使开发商纷纷抢占最佳地点(例如,旧金山市和格雷斯港海洋能源公司就因争夺部分海域开发权而正在进行冷战)。
根据上周四达成的协议,委员会将不再为外大陆架开发的海浪能源发电厂颁发此类初始许可证,并且在开发商获得内务部发布的租约或通行权之前不得给任何项目颁发许可证。
这将使争夺近海领域的浪潮降温,因为开发商现在要想完成其海上项目必须与两个联邦机构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