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如何影响转让定价体系
●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采取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及其与非关联交易的异同,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划分后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和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对于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必须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递交。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同期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过渡阶段,2008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准备完毕。 问:哪些企业应当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该类企业应用何种语言准备? 答:根据“办法”,企业必须按上述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样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然而,无论是否需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所有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都应当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时,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同期资料。 递交的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准备。 问:如果未能按规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企业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及转让定价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重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实施条件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了特别纳税调整,企业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款,将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以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该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即使纳税人出于非欺诈目的而误认为其免于同期资料准备要求而没有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时仍不能免除罚息。 由于税务机关给企业准备相关资料的时间相对较短,而被调查企业一旦不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纳税人可能会被课以高额的罚息支出,建议纳税人应该准备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便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时能够及时提交。 问:现实情况中,是否会出现对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出现,怎么解决? 答:“办法”引入了相应调整机制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相应调整涉及境外关联方的,则需要得到对方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的批准。对于涉及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关联方的相应调整,由国税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根据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进行,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虽然税收协定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来说企业应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国税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从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程序通常耗时较长,目前在中国运用并不广泛。 无论企业是否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都必须在收到补税调整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否则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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