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剑,沉沉落下。
11月17日,康美药业因“操纵证券市场”被判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原董事长马兴田被判12年有期徒刑,11位高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康美案”是新《证券法》确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起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涉及投资者民事赔偿,此前亦无先例。
即便是证监会在2019年查明康美药业“三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75亿元”,也只是对马兴田夫妇罚款90万元。
财务造假不再只是“罚酒三杯”,这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此外,5位月薪1万元左右(据康美医药2020年年报)的独立董事,被判罚3.69亿元连带责任赔偿,将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形成警示:独董将不能只做“听话”的提线木偶和花瓶式角色;每一次举手赞成,每一份签名文件,都代表着需要担负的责任。
“康美案”将中国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专业性(懂)、责任感(公)这三大问题,戏剧性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欧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相类似又有区别。在缺乏完备、科学市场机制基础和成熟、诚信商业伦理下的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很容易沦为充当着两种“四不象”尴尬角色的“花瓶”:一是政府监管机关的“挡箭牌”或“替罪羊”;二是“漂白”上市公司董事会(甚至控股股东)意志的“橡皮图章”。
首先表明基本观点:独立董事就得会做“恶人”,敢担当。在大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职工利益、公司利益的平衡中,独立董事要坚定地维护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在公司利益可能与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也要将中小股东利益放在首位——因为独立董事最核心的职能,是平衡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强势力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笔者长期致力于公司问题的研究与实践,亦曾兼任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希望此番独董的“天价学费”之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得以完善和进步。
如何选任独立董事
什么样的人能够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通过何种程序与标准选任董事?候选人如何选择担任独立董事?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康美案”以及完善独董制度的角度观察,独董候选者的范围亦当有所取舍:中国式独董基本从专家学者、高校教授、研究人员、退休政府官员、会计师和律师当中产生。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出台后,退休官员不得在企业兼职,相对单纯而弱势的高校兼职独董占比进一步加大。
此番康美药业涉案的五位独立董事,便有四位出自高校教授(副教授)。所以,基础性的问题便是独董候选人范围的结构当有所调整,有所取舍。除却专业知识,独董还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与智慧,以及处理企业矛盾的能力。
虽然独立董事的本质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是实际当家人总会本能地选择支持自己,“听话”或是相对容易控制不会“挑事”的候选人。
现行的独董的提名选任制度中,独董提名权主要是掌握在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手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董,不由中小股东提名,现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方式,无法产生可充分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对比欧美国家,有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从独董行业协会成员中随机选任独董。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来说,需要对公司尤其控股股东、董事会成员有深入了解,更重要的是希望要有一个受到尊重的定位与氛围,这样才能享受独董或是外部董事应有的地位,发挥独董或外部董事应有的作用。与公司高层是否有足够互信?是否能得到足够尊重?公司治理是否规范?对公司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了解?报酬与付出劳动、承担风险是否相匹配?
出任独立董事,想清楚了再行选择,而非仅仅将担任独董视作某种社会荣誉甚至兼职挣外快的门道,这样自身的心态便会从容得多。
既“独立”又“懂事”的制度保障
怎样从制度上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首先,要保证选任的独立与尊严,摆脱由大股东或董事会去直接选任;要保证薪酬的独立与尊严,摆脱上市公司直接向独董支付报酬。
可以参照美国的全国公司董事协会的模式,在证监会指导下设立全国独立董事协会、委员会或事务所,像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那样的程序去聘任。总之,要有一个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在现有规矩基础上建立注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津贴,可以在任职开始前由上市公司支付给相应机构,如前面提过的独董委员会、协会或事务所,再由该机构向独董个人支付费用。这样的支付方式既独立,且尊严。
独立董事的职务、任期以及经费必须有保障。独立董事任期内非因失职、渎职并经代表公司中小股东的机构向股东大会提起,不得免职。这样的规定,是通过保障独立董事的任期,以减弱独董对大股东的依附程度,增强独立董事乃至整个董事会的独立性。
必须要有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履责。上市公司理应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具备足够的权威和权利,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为独董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化、可执行、可问责的制度保护。
应赋予独立董事足够的履职权利。至少应当包括:要求企业充分信息披露的权力、要求其他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遵守各项法规的权力、特别否决权、要求企业设立程序或者由独立董事自行制定程序的权利、特别申明权等基本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还建议拓展的权利包括: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价结果的监督权;对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的审核权,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报道,某省50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从事教学的学者们居多,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但实践经验还是不足。相比于美国的上市公司,他们比较欢迎其他公司的CEO、己经退休的CEO或任职金融机构的人士,因为这两类人士具有管理公司的经验,有丰富的社会关系,对公司的融资和市场的拓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们应该倡导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建立独立董事行权的行业化标准。另外,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对严重失职的予以罚款或取消其任职资格,一旦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甚至更重的处理决定,就会对独立董事的声誉以及人力资本的价值造成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独立董事勤勉谨慎、尽职尽责,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独立董事的作用。
此外,还要考虑到独立董事的年龄和兼职公司数,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公司服务,同时避免独立董事会在同一行业的其他公司任职而造成信息泄露。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同时任职的上市公司数目不应该超过两家,以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
独董的操守与分寸
独立董事应该以尽责到位的履职,去争取更好的履职条件与氛围。独董要通过自身的素养、友好的沟通、高效的工作赢得自己在公司员工尤其高管们心目中的信任感与“分量感”。努力为自身履职的独立性、尊严感、有效性争取到前文所提列应有的配套保障。尤其,是要求公司为自身履职投保相应的责任险——这种保险不能对抗法院判决或行政罚决,但还是可以有效的减轻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风险。
公共表达当有“分寸”,恪守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独立董事的公开表达理当审慎,尤其不得违背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意见,不得言论不当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内部审慎表达意见,注重自我保护。《证券法》(2014)的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就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董事“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番康美药业五位独董无论向证监会还是法院,都强调了自身履职的无过错,但却没有相应证据佐证。
独立董事原则上无权“回避表决”,更不可为推卸责任凡事均投反对票。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应与公司及其股东出现利益关联,或以其他方式从公司及其股东变相获取利益,否则即丧失其法律地位与履职行为的“独立性”。所以,独立董事原则上似不应具备可以回避或弃权的情况。
理论上来说,对重要议案都投反对票,显然是可以因此免责的。只是,这样做符合独立董事应有的职业操守么?这样的独立董事还有存在的价值、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信任、能在公司待得住么?(财富中文网)
作者吕良彪为财富中文网专栏作家,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著有《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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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坤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