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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挪用,为何客户也要担责?

2023-03-21

近日,一条储户与银行的纠纷新闻,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某国有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我觉得这个很荒谬。”李先生说。“他们只肯赔120万,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尽快判,正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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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起纠纷的信息可初步认定,客户(李先生)、时某宁(江宁支行行长)、银行(邮储江宁支行)三方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当然,最大的过错是时某宁。基于此,出现各种不同的判例,不足为奇。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资料看,尚存在不少疑惑:

一、特殊至极的客户。客户自2008年办理第一笔业务,到2018年底案发,持续长达十年左右时间,该客户从未查询,也没有亲自使用该存折到银行(包括其它邮储网点)亲自办理过任何存取款业务。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极为罕见,使人怀疑其为何如此信任时某宁。

二、严重违法乱纪的支行行长。从披露的情况看,时某宁在江宁担任支行行长至少十年以上,他在这十年中持续作案,邮储南京分行确实失于管理、失于用人,在整个过程中甚至可能存在一些保护伞,进行里应外合,不然何以十年相安无事?

三、客户为何不把时某宁列为第一被告?时某宁犯有挪用资金罪,从其判决书推测,其挪用资金的损失好像不大,也可能追缴回来很多。那么客户应当把时某宁列为第一被告才是。

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即使是类似的案例,有可能会出现银行免责的判例。由此带来的警示是,客户必须依法合规办理银行业务,坚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客户在处理自身银行存款过程中,若没有做到审慎注意,自身存在过错,应当部分担责。

需要呼吁的是,银行在保护客户方面面临严峻挑战。那些信奉“以客为尊”的银行,更应该牢记“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个别银行视自己为刀俎,而视客户为鱼肉,这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财富中文网)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财富中文网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编辑:徐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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